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0 生效日期: 2005-07-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海政发[2005]48号

各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煤矿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做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全市危化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是:对全市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上指导监察;对各区安监局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处理死亡2人以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接受自治区安监局委托调查事故。各区安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危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危化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和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培训。?
  市、区两级煤炭局是我市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是:对各区煤炭局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各区煤炭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组织和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努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将企业安全生产列入董事会(总经理、厂长、矿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议题,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的主管经营人(总经理、厂长、矿长等)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所有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50人以上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监员;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至少配备3名安监员;300人以上的企业,除设立全厂(公司)的安监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监员外,各分厂(公司)、车间也必须设立安监机构,每个机构至少配备3名安监员。企业必须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加强对危险源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监控管理,制定监控方案,落实监控措施;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企业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对地方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强制性全员培训,厂长、矿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厂(矿)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一般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乌海市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二)全员集中培训实行安全技术培训加军训的办法,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15天的集中安全技术培训(军训时间不少于5天),并经考核合格持《乌海市安全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从业人员的集中安全培训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考核发证。其中,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般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市煤炭局负责煤矿一般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乌海市安全培训合格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印制。军训请各区武装部协助指导。?
  (三)对地方煤矿的矿长、副矿长、安监员每年还要至少再集中培训两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对已持证上岗的一般从业人员由企业每年定期进行日常培训。?

  四、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督查力度
  (一)地方煤矿实行分片监督负责制度。
  将若干相邻的煤矿划分为一个片区,相应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安全生产责任心较强的矿长牵头负责,实行安全生产相互监督负责制。同一片区内各煤矿对相互间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或举报,各区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的隐患经核实属实的,给予举报者奖励,对被举报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如同一片区内的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则片区内各煤矿企业一律给予强制性停产整顿,以促使各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相互之间的监督。各区政府要按片区将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相应落实到每一位监管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发生事故的要严厉追究其责任,未发生事故的要给予相应奖励。对煤矿隐患举报和安监人员的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重点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集中联网监控制度,年内要建成自动监测、报警、记录的安全监控网络,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集中监控的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二)建立地方煤矿专职安全监督员派驻制度和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程师制度。对全市所有地方煤矿按片区每个片区派驻1名专职安全监督员,所需专职监督员,由各区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负责日常管理,工资从全市煤矿统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支付。同时要求每个地方煤矿必须自行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技术人员1名、专职机电工程技术人员1名。对全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行安全生产工程师制度,要求每个危化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工程师或化工类专业工程师。地方煤矿和危化企业按要求配备的上述专职人员要报各区政府审核备案。
  (三)加强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成立市、区两级煤矿瓦斯监控中心,负责地方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所需人员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要求每个地方煤矿的瓦斯监控仪必须具有越界监测的功能,并至少配备3名专职瓦斯监控值班员,保证24小时专人监控。各煤矿选配的专职瓦斯监控值班员必须由各区煤管局统一组织培训后上岗。
  (四)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市、区国土资源、公安、煤炭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继续保持对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严打的高压态势,维护我市正常矿业开采秩序。今后凡在各区内发现2处非法开采的小煤矿,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区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执行事前问责制。发现以下隐患和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企业5万—20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1人次;有关人员入井未按规定配戴瓦斯报警仪1人次;对存在水害隐患而未配备探水设备及不按规定进行先探后采的;易燃易爆场所电器设备失爆的;
  瓦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探头失灵,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瓦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记录不全不真实,与牌板、报表不一致的;瓦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控人员脱岗的;主扇、局扇不开的;发生超层越界的。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和隐患,经检查发现第二次发生的,即视为该煤矿(或企业)发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并按一般死亡事故严肃处理。
  (二) 继续加大对地方煤矿事故处罚力度。凡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强制停产整顿3-6个月;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要暂扣证照,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收回采矿权,对矿主自行投入形成的资产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与采矿权一并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在清算事故赔偿和抢险费用及合理退还矿主个人财产后,剩余部分上缴财政。同时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凡发生事故的地方煤矿,矿主对每个遇难矿工的抚恤赔偿不低于20万元。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
  (一)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监管责任人给予下列处分: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者死亡、重伤5人以下的,给予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安监局、区煤炭局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正职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监管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行政降级处分;一次死亡3—5人,或者死亡、重伤5—10人,给予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安监局、区煤炭局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至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的副区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煤炭局分管副局长行政记过至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区长、市安监局局长、市煤炭局局长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监管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一次死亡6—9人,或者死亡、重伤11—20人,给予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安监局、区煤炭局分管副职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给予正职行政记大过至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的副区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煤炭局分管副局长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区长、市安监局长、市煤炭局局长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对直接监管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1人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在同一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及行政区内,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上规定加重处分。?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执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审批或办理的,比照前款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以上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是党员的,建议党委(党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和监管人员,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队伍,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检查装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对重大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并跟踪督查整改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对举报的安全隐患12小时内不调查落实的;对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及向违法、违规生产矿井提供火工品的;企业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有关部门违规批准或颁发有关证照的;对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行为未及时发现或不采取措施的。?

  七、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对于完成安全控制指标、目标任务的各区政府和承担生产安全目标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实行奖励制度。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任务的,给予区长、分管副区长各1万元奖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5000元奖励;承担死亡控制指标的,每减少死亡1人,再加奖单位1万元;连续两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任务的,且未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市政府奖励区政府10万元,部门2万元,奖励区长、分管副区长各2万元,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1万元;连续三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任务的,且未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奖励区政府20万元,有关部门5万元,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各5万元,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2万元。对区属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的奖励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八、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所有地方煤矿和危化企业都要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监督企业改善职工的生产作业及生活环境,必须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必须给职工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告知职工职业危害;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两堂一舍一室'(食堂、澡堂、宿舍、文化活动室),每年组织一次职工健康体检;必须依法给职工办理“三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凡是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不按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给职工缴纳“三险'的,不允许生产。?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