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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退耕还林项目区复垦及乱开荒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4 生效日期: 2005-07-0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5]2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退耕还林工程在我区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积极工作,工程进展顺利,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区近年来雨水较为充足,在退耕还林项目区复垦和新开荒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地区在退耕还林地播种一年生粮经作物,干扰了林木生长,个别已成林地块甚至出现了毁林造田现象;有的地区开荒种地的行为有所抬头,破坏了地表植被,引起风蚀沙化,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坚决制止退耕还林项目区复垦和新开荒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执法力度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加强农牧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退耕还林工程重要意义的认识。同时,各地区要对辖区内退耕还林项目区复垦及开荒种地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在退耕还林项目区内滥采乱挖破坏地表植被以及开荒种地等行为,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抓好政策兑现工作
  国家按照退耕还林的实际面积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保证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兑现工作。粮食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可由苏木乡镇财政以现金方式向退耕户直接发放,也可在苏木乡镇金融机构为退耕户开设专户,发放存折或存款卡。在粮食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过程中禁止扣收任何费用,严禁苏木乡镇、嘎查村(社)集中领取。退耕还林的验收结果及粮食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兑现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明确退耕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允许转让和继承。退耕还林后,有关部门要及时验收并发放《林权证》。

  三、强化后续产业建设
  各地区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选用一些生态经济兼用树种,大力推广林草、林药间作等模式,发展林、草、药加工业和畜牧业,培育林业产业基地,多渠道、多方面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要发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避免出现反弹。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项目区内复垦和新开荒问题,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对此类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各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同时,要做好相关事件的处理和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形成群体性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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