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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劳厅、计委、教委关于2000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2 生效日期: 2000-05-2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0]54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自治区人劳厅、计委、教委《关于2000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5月22日


关于2000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0年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尽快适应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0年全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要发挥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由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和指导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
   非宁夏生源来宁就业毕业生,需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接收;自治区属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自治区外就业,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在区外就业(以上毕业生含并轨招收毕业生)。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固原地区6县和同心、盐池、陶乐县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在来源县教育系统内就业。鼓励川区师范类毕业生到山区教育系统内就业,也可在全区教育系统内就业。非师范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在全区范围内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同等对待。农村户口的自费毕业生到区内外就业的,由自治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农转非”户粮关系。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高层次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院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

  二、继续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要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对区外院校本科层次、特别是自治区紧缺专业的毕业生,严格控制在区外就业。区内院校在提出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既要保证毕业生的合理流向,又要优先考虑和支持重点单位、艰苦行业、边远地区以及毕业生生源市县对毕业生的需求。各级政府要运用政策导向,采取措施,引导、教育、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

  三、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人才在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宁、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切实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就业部门的限制,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在政府机构人员分流的同时,还应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高素质的毕业生。按照中组部、人事部部署,2000年我区将安排1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拨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提拨到乡、镇政府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对此各地要提前做好宣传组织工作。
   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审计等部门录用工作人员,除军转等指令性安置外,应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拨。
   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由自治区公安厅会同各市县提出就业方案,由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报到证”,安排到各市、县公安系统内就业。
   县以上党政机关选拨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考试录用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切实消除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做好人才调整和储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等单位接收毕业生。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后,其行政、工资等人事关系和档案统一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连续计算工龄。其户口关系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证明及聘用单位的证明办理。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期间,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工龄计算、职称评定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业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四、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章必究。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各地、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用人单位在进校招聘时,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不允许未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同意,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外省区在我区大中专院校招聘毕业生,须征得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同意,所签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2000年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继续使用教育部和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凡涉及毕业生收费问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大中专院校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切实转变职能,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要加强毕业生信息工作,加快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各级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努力加大投入,为尽快实现毕业生信息的网络化,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继续做好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七、具体政策和规定。
   (一)违反国家定向分配政策的毕业生、委托培养的毕业生,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后,缴纳培养费和违约金后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已经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违约者,由学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缴纳违约金,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二)国家任务招收的统招毕业生到毕业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毕业生来源市县列入就业方案,由当地政府安排或推荐就业。在两年之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国家任务招收的并轨生、自费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档案可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管理,两年之内联系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就业手续,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档案关系全部转回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纳入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三)区内毕业生表格发放、派遣、调整改派等就业手续均由学校统一审核办理,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毕业生个人有关就业事宜。不具备国家派遣资格的毕业生(成人、计划外自费生、职业中专班、不包分配班),学校不得发放由教育部和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如发现要追究学校当事人责任。
   (四)根据《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9号)的规定,对从1999年开始招生的高职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的制度,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高职毕业生就业资格证”,办理有关档案和户粮迁转手续。
   (五)根据教育部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规定,今年不再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后,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六)毕业生收费项目原则上只限于收取培养费和违约金两项,按自治区教委、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宁教(人)发(1992)201号文件执行。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8)25号文件精神,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七)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接收单位须到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申办人事档案及有关手续,经人才机构盖章同意后,学校才能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八)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上报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方案的调整意见,各学校也要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包括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名单)。在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调会之后,仍未上报的,将不列入就业方案。
   (九)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下达的毕业生就业方案,不得擅自调整和变动。未纳入自治区就业方案,由区外院校派回自治区一次调整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有关调配手续。要认真查处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抵制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他问题,仍按自治区原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劳厅、计委、教委
20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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