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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上网电话”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云价经发[2000]81号

 云南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办“上网电话”业务及确定相应电信资费的请示》(云邮电局发[2000]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上网电话”业务资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上网电话”是指为了方便广大用户访问国际互联网,仅能用于拨打“163'或“169',不能拨打其它电话号码,但可接听来话的住宅电话。

  二、安装“上网电话”免收电话初装费,每部收取180元工时材料费,免收基本月租费。

  三、“上网电话”收取包月使用费(含通话费和网络使用费),包月使用费区分不同地区分为三个标准:
  一类地区:昆明,120元/月;
  二类地区:版纳、玉溪、曲靖、大理、楚雄、红河、丽江,100元/月;
  三类地区:迪庆、怒江、保山、思茅、文山、临沧、德宏、昭通,80元/月。
  包月使用费标准执行时间为一年,一年后按普通上网用户收取费用。

  四、以上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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