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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0 生效日期: 2000-04-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宁党发[1999]14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全面实施“科教兴宁”战略,紧紧围绕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一方向性问题,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以科技产业化为核心,以应用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转制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和加强宁夏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大多数科技力量进入市场创新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研究、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新机制,争创宁夏科技新辉煌。
  
  二、实施方案

  (二)对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应用型 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一律在2000年6月30日前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社会公益类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有市场需求、在发展科技产业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市场收入可以成为主要经费来源的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产品加工技术开发的机构,要在200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
  社会公益类机构中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数据、信息、设施、减灾防灾、环境监测、成果推广等方面服务,或为这些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或主要从事基础性社会公益研究,获得的服务性收入难以支持自身发展的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分析测试等活动的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精减人员后可以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

  (三)根据宁夏经济发展的需求,分期分批组建若干个自治区级的重点实验室。近期,要抓好农业生物技术、特种材料、气象防灾减灾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并创造条件力争进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结合,首批先组建8个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钽铌、石膏、生物制药、煤炭深加工、节水农业、畜禽良种选育与胚胎移植、林果花卉快繁、环保),促进科技成果成熟化、工程化、产业化。支持大企业集团到人才聚集的中心城市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和技术咨询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把研究机构办到海外的人才“硅谷”去。依托技术开发中心聚集一批高素质科技人才,抢占国内同行业技术制高点,成为我区特色产业开发的重要力量。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也要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并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建立合作关系,成立技术创新联盟。

  (五)仍需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重点实验室由自治区科委会同自治区编办和主管部门按照新的目标任务重新审定事业编制。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领导、主任负责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科研院所管理体制。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及本单位的代表组成。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的新型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岗位聘用制,可自主决定内部专业技术职务级别比例和岗位设置,竞争上岗;逐步实行用人合同制,对学科、学术带头人或重要业务骨干,可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制定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及产权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六)积极扶持一批科研机构发展成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要引导建立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和技术经纪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服务。积极发展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也鼓励科技人员创办这类机构。完善我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立由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和涉农企业紧密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农业科研机构要面向农业生产,农业科研成果要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打破行政地域界限,积极发展龙头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户紧密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导广大农户及时调整生产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标准化和行业检测机构,由自治区编办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事业编制。

  (七)配套改革科技投入方式。凡能够实行招标的项目,都应采取竞争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担单位,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
  对项目经费实行全成本核算。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建立资源共享制度。
  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合同执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实施进度和质量。

  (八)鼓励小型科研院所转制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联合、出售等方式转制。

  (九)宁夏农林科学院院部和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由宁夏农林科学院提出,报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领导小组审批。
  
  三、配套政策

  (十)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享受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中的扶持政策。允许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继续对这些科技企业从事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活动予以支持。转制的科研机构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科研院所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取费用从继续拨付的事业费中支付。5年过渡期的补贴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文件(劳社部发[2000]2号)执行。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
  科研机构转制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待遇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办法管理。

  (十一)科研机构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科研机构转制前用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财政借款,计委拨改贷等项资金,转制时一同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从净资产中拿出10%-30%的比例,按照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补偿给员工,作为对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股,同时员工要拿出不低于补偿股30%的资金增资扩股。补偿股享有所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出让权。

  (十二)经批准,允许科研院所职工购买小型国有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购买能力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给予不超过25%的折扣优惠。买断国有资产收回的资金,应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十三)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从转制之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软件销售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在转制之日起5年内,对企业缴纳的规费给予照顾,免征各种规费清单,由自治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列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同时享受以上政策)。原科研机构自办的学校移交当地政府教育部门。

  (十四)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重点实验室、非营利性机构等的资产要从原单位中剥离出来,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不核入企业资产。

  (十五)科研院所中的基础性研究部分可并入学科相近的高等院校。区内高等院校的应用技术开发研究,要面向市场,发挥作用。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高等学校初具规模的实验室可向社会开放,参与自治区特色产业的开发。

  (十六)建立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从2000年起连续3年自治区科委、财政厅共同筹措1000万元(头1年400万,后两年每年300万)作为专项资金,择优支持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
  
  四、组织实施

  (十七)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于2000年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科委。
  自治区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改革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十八)基本完成转制工作的标志是: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治区科委上报的转制方案,科研机构办理完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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