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全区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7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26号

自治区卫生厅,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范我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规定,对执业医师要进行实践技能考试,包括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分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两个级别,有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4种类型。鉴于开展此项工作须支付一定的费用,经研究,决定向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人员收取实践技能考试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费由自治区卫生厅收取。

  二、实践技能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包括所有考试项目)100元。含报名费、试卷费、培训费、各种证书表格工本费等,不得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三、自治区卫生厅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