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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集中供热收取增容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4 生效日期: 2000-03-1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35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集中供热收取增容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6)249号)文件规定了全区供热增容费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40元。近年来,随着我区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城市管理的要求,集中供热的用户越来越多,在收取增容费过程中纠纷时有发生,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原文件很难裁定。为了维护广大取暖消费者和供暖企业的合法利益,减少矛盾,现对增容费的收取范围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集中供热增容费全区统一为一次性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40元。

  二、用户要求供暖增容,根据供暖企业供热平衡技术要求允许,可就近从供热外网选定接头处,从选定的接头处至入室,此间所用材料及用工均由要求供热的用户承担。

  三、本《补充通知》下发后,以前各市、县自行制定的关于供热增容费的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一律废止,范围标准均以本《通知》为准。

  四、全区各市、县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如有违反,根据《价格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三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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