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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4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农轻)发[2000]13号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5号)精神,国家计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根据通知精神,现将我区的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了配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决定,今后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要与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大体衔接。为此,待国家公布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后,我区将按此原则重新制定区管药品价格目录。

  二、我区从2000年2月1日起,对现行列入中央和各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将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具体进货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但药品零售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

  三、在经营药品的过程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零售单位都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和经营中的虚假价格行为。

  四、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改变后,相应建立我区区管药品品种的定期调整价格机制。从今年起,每年都将重新审核公布区管药品品种的零售价格。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照社会先进成本定价,以促进市场供求总量平衡;对医疗机构购销差价过大的药品,要及时降价。

  五、各地、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的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和购销差率情况。对于零售环节实际差率超过作价办法规定差率的药品,要及时报告自治区物价局,属于国家计委管理价格的药品,由我局转报国家计委;属于外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由我局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报。

  六、属于企业按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仍执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顺加作价的规定,折扣率最高不得超过5%。其中,经我局公布降价的药品也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进货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其零售价不得突破公布的标准。现行零售价低于公布价的仍按现行零售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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