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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宏嘉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7 生效日期: 2000-01-1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6号
宁夏宏嘉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嘉安里商品房售价的报告》(宁宏嘉(1999)20号)收悉。经审核和实地勘察,现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建设银行宁夏分行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宁价经发(1992)198号)文件规定,核定其销售价格如下:
  嘉安里1#、2#、3#商住楼:建筑总面积15687平方米,其中回迁安置面积4926.82平方米;可销售商品住宅面积10760.18平方米,基本价格1#楼为2000元/平方米,2#楼1850元/平方米,3#楼1650元/平方米。
  基本价格为各楼层的平均销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突破。你公司可在基本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楼层系数制定各楼层售价,但楼层系数的代数和应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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