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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 2006-06-0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宜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坚持“以质取胜”的方针,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我市质量工作整体水平,加快经济增长方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质量水平是一个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进步的综合反映,涵盖着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等各个方面。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开始到2015年,通过十年时间的努力,实现宜春质量振兴的目标,使我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位居全省前列,达到全国中上水平,以质量振兴实现宜春的崛起。


    第三条 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调、企业自主、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市场机制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政府扶持引导、企业自强自主、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企业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工作上台阶。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及工程建设等质量工作活动,遵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质量振兴”的目标分阶段实施。
  1、第一阶段:从2006年开始到2008年,全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明显提高。
  (1)市、县两级政府质量工作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并把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全市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达350家以上,10项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3)全市96%以上企业的产品按标准组织生产,30%以上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4)主导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普通产品的合格率达80%以上,不良品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5)创中国名牌2~3个,江西名牌15~20个;创5个以上国家免检产品,20个以上省重点保护产品;创3~5个地理标志产品。
  (6)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做到持证生产。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通过“3C”(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认证。逐步消灭无标生产现象,淘汰落后产品的生产。
  (7)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获得“QS”(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达到90%以上。
  (8)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试车、投产、验收一次合格率达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90%以上,其中优质工程达40%以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9)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90%以上,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
  2、第二阶段:从2009年至2010年,质量工作总体水平达到全省中上水平。
  (1)主导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92%以上,普通产品的抽查合格率达83%以上,市场商品抽查合格率达78%以上。
  (2)全市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达450家以上。20项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赶超国际水平。
  (3)主要行业50%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4)无标生产现象得到全面控制。
  (5)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测、检验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十个县市区分别建成一个以上高质量、高品位、高附加值的农业品出口生产加工基地或龙头企业。
  (6)列入生产许可证、“3C”认证目录的生产企业全部做到持证生产,获得“QS”认证企业达到95%以上。
  (7)新增中国名牌2个、江西名牌15个,国家免检产品5个、省重点保护产品15个,地理标志产品3个。
  (8)市场商品占有量逐年增长,全市的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达92%以上。
  3、第三阶段目标:从2011年到2015年,全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位居全省前列,达到国内中上水平。其中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居全国设区市中上水平,省级抽查位于全省前列;培育出一批在全省、全国乃至国际市场颇具影响力的名牌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大中型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全部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其它符合国际惯例的体系认证,小型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改善;重点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体系、计量体系,大型企业及获得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企业达到国家级计量检测体系确认水平,中型企业达到省级计量保证确认水平;上市的农产品达到无公害、绿色、有机“三品”标准要求,出口农产品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同类产品标准要求。


    第六条 打假治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的发案率逐年下降,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区域打假工作责任制的目标全面落实。质量诚信企业逐年增多,消费者对质量问题的投诉大幅下降。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分别建成一条以上省市级“购物放心、服务满意”一条街,全市建成“无假货商品商店”100个以上。


    第七条 旅游、商贸、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油、银行、保险、交通、房地产、医疗卫生、信息咨询等行业全面推行国家有关服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逐步实现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放心、满意的服务。
  国际旅行社、三星级以上宾馆和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景点、休闲度假村,均应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内旅行社、其他宾馆与旅游景区、景点、休闲度假村等也应积极宣贯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和服务质量跟踪评价。全市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达到全省中上水平,明月山、三爪仑等景区的服务质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商业企业必须建立合格的进货验收制度,规范进货渠道,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柜台,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式,改善服务环境,提高质量工作水平。
  重点酒店、银行、保险、邮政、电信、交通、医院、社区等窗口服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培育一批服务质量达标企业,并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际国内先进行列,获得省部级服务质量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八条 成立宜春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质监、经贸委、发改委、财政、科技、工商、农业、卫生、检验检疫、药监、公安、商业管理办、粮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人行、旅游、城管、广电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质量振兴”目标规划,编制“质量振兴”考核细则,逐年考评质量振兴目标的落实情况。根据“质量振兴”的工作需要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在“质量振兴”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的方式,对县(市、区)“质量振兴”工作进行检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情况,并通报全市。适时组织召开全市质量工作经验交流大会和“质量振兴”总结表彰大会。
  各县(市、区)应成立“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质量振兴”实施办法,上报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在全社会普及质量法律法规知识,实行分类培训、分级指导。一是抓好各级领导和企业法定代表的质量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分期分批开展质量法规知识教育。二是抓好企业职工的质量教育。企业是质量振兴的主体,职工是产品的制造者,要有计划、分阶段、分行业组织职工在岗教育,企业每年对职工的质量教育不得少于4次。三是抓好质量法律的普及。要结合全国开展的“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质量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投身质量振兴事业,形成政府重视、企业自主、百姓关注、全民参与质量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企业产品的信用水准。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作推动、企业为主体、社会作评价的信用机制,加快制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与标准,把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质量保障能力、产品研发能力、标准化及计量管理能力、顾客满意度、失信惩戒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构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促进企业提高信用等级,做到文明诚信经营。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公证的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大力推行认证制度,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要积极开展公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检验测试、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信用评价、工程设备监理等领域的服务。在工业、农业、建筑、服务行业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食品生产危害性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


    第十二条 积极实施名牌兴企、品牌立企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以工业化为核心,鼓励、扶持壮大名牌产业群体,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引导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以名牌为龙头,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和结构调整步伐,不断提高名牌产品在经济中的份额和比重,发挥名牌集聚效应。


    第十三条 扶持开发一批技术先进、投入少、产出率高的新型产业,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实施产品结构的优化,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促进主导产品升级。


    第十四条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到2015年,全市在新材料、生物技术、高效节能和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产业和产品。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的职责
  1、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依靠政策导向,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大力推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组织财税、金融、土地、规划部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促其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争创名牌产品。
  2、制定质量振兴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改善质量管理,努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质量规范性文件,促进质量法制化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强化监测手段,加快建设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4、强化对“打假治劣”的领导,把“打假治劣”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确保本辖区内不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本市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2)组织、协调“打假治劣”活动;
  (3)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的质量工作;
  (4)统筹质量评优和信息联络等有关工作;
  (5)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和综合考核;
  (6)负责质量奖励落实工作。
  至发展与改革部门应把“质量振兴”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研究,重点指导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推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使质量工作落实到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至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按目标要求,大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外贸企业、三资企业引进高新技术,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水平;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增强本地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至财政、物价等部门应从各自职责出发,推动“质量振兴”的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开展“质量振兴”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财政支持。
  至科技综合管理部门应大力支持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扶持高科技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档次,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至农业管理部门应做好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使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要发挥农业标准化工作主力军的作用,做好农业标准的组织起草和推广应用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化体系,共同加快农业标准化和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进程;广泛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以国家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成果;加快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牌农产品;推动建成一批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区,促进安全、优质、高效农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疫苗、农机等产品的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种子、兽药等违法行为,促进农资质量的提高。
  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中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及市场交易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建设管理部门应强化对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把从业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
  至旅游、商贸、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银行、保险、房地产、医疗卫生、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加强标准、计量、质量基础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高窗口行业的服务质量。
  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管理,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做好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抓好食品质量的综合协调,促进食品、药品质量的提高。
  至卫生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卫生许可工作和卫生监管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至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助质监、工商、卫生、医药、烟草等部门查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质监、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至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振兴”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质量意识,引导全社会重视、支持质量工作;对获得名牌、国家免检、省重点保护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生产企业、获得国家或省政府表彰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企业进行大力宣传,加大对质量失信的曝光力度,为提高质量意识和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全面推行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坚持依法行政,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标准、计量检测和质量管理三大体系;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坚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实施产品质量跟踪与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推进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开展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质检机构认可;大力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从源头上抓好质量;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扶优扶强、打假治劣,依法规范质量行为。同时,要主动承担、认真履行“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市、县两级政府起草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当好参谋和助手。要及时总结、推广“质量振兴”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推动“质量振兴”工作深入开展。
  其他部门要做好与本部门工作职能相关的质量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者、经销者的主要职责
  1、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制定质量目标计划,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厂长(经理)对质量负全责,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保证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独立监督、检验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严格按下列规定生产和 销售产品:
  (1)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无证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短秤少量及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3、经销者在进货时,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售出的产品在保质期限内,用户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法规和产品标准以及保质期限内质量要求时,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经销者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八条 储运者的主要职责
  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注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为激励和调动全市上下参与“质量振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宜春质量振兴步伐,市人民政府将奖励在质量振兴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县(市、区)、单位(企业)和个人,并设立以下奖项:
  (一)质量振兴奖
  每年表彰奖励1个质量振兴先进县(市、区),3个质量振兴先进单位和10个质量振兴优胜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
  (二)名牌产品奖
  1、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当年按市、县市区两级各半的原则,奖励2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和国家论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10万元;
  2、新获得江西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当年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
  3、新获得宜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当年由受益财政奖励1万元。
  企业获得奖金的前提必须是上交地方财政所得大于奖金数。
  (三)地理标志奖
  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具体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四)技术进步奖
  对企业通过研发创新,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经过省级以上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产品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及受到省部级表彰并当年新增产值5000万元、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具体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五)打假治劣奖
  对在本年度打假斗争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打假工作先进,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以前对获品牌奖励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重特大产品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质量责任事故的,分别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领导、行业质量主管部门领导、企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全社会曝光。
  对质量严重失信的企业必须记录在案,取消该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全部荣誉和奖项,企业和产品3年内不得参与评先和评优,并在红黑榜上公布。
  企业因产品质量缺陷或服务质量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及无证产(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奖罚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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