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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 1999-11-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云价商发(1999)344号

 昆明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你们《关于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原超计划用水加价有关问题的请示》(市政供字(1999)40号)收悉。为有利于城市的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今年昆明市自来水价格的调整,经研究,同意对昆明市主要用水大户继续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统一集中供水(城市自来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取用地下水,月用水量在500吨及其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人,继续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和超计划用水加价。

  二、用水计划由市节水办根据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用户申报的用水量和用户历年实际用水情况,根据供水总量和行业用水定额或产品单耗标准等因素综合平衡制定,经昆明市市政公用局审核批准后下达,并报省、市物价局备案。
  对城市用水的计划管理,既要有利于节约用水,又要适应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水计划的制定要做到科学化、合理化和公开化。

  三、凡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户,必须执行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的用户,超过月用水计划部分的水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价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加价收取水费: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的,超过计划部分的水量按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价格,下同)加价50%以内收取;第二个月仍然超计划用水的,超过计划部分的水量按自来水价格加价1倍以内收取;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的,超过计划部分的水量按自来水价格加价1.5倍以内收取。

  四、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收取,专户存储,用于城市供水水源保护、提高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条件、促进节约用水等专项支出,不得挪作它用。收支的计划安排和使用执行情况每年向省、市物价局报告备案,接受监督。

  五、以上规定与今年调整以后的自来水价格同步执行。对超计划用水加价的实行范围、用水计划的制定、加价标准和资金的使用等,省物价局将组织研究制定新的统一管理办法。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作为其重要内容届时将一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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