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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7 生效日期: 2005-03-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5]6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2004年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O4]1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三大流通集团及所属企业改制扫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本次改制前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年地租;对历年所欠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采取继续挂帐的方式处置。

  二、企业在原企业基础上改制,涉及的有关内部办理产权转让,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交易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可以抵扣企业的改制成本。改制企业的房产以2003年3月30日资产评估值为准,此次过户不再重新评估。若企业产权及不动产转让给原企业以外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按市场交易中的有关规定征税和收费。

  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重组中办理所需的工商、税务。经营特许变更登记,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四、凡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因抵押在银行、土地、房产部门的,由企业商请债权银行出据相关手续,由改制后的企业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并办理改制重组企业承接原有债务的相关手续。

  五、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本次改制中解除劳动关系未进入其他企业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由个人在原医保机构续保,续保时免缴调节基金,不设等待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改制重组为股份制的流通企业按新建企业享受《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中有关免征各类税费的优惠政策。

  七、改制重组后的粮食购销、仓储企业,其原有的粮食进出口经营权、退税平台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储备粮油的代储资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后,全部转移到重组企业名下继续经营。

  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对转制后的粮食购销、仓储、加工企业的粮食经营业务要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九、外经贸企业原经营的国家管制的特殊商品,可直接转移到重组企业的名下继续经营。需要单独申请专营商品经营权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20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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