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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2 生效日期: 2003-10-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3]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6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抓好落实。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体系,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县(市)、区主要考核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五项目标;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考核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配套管理服务、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的情况;对街道(乡镇)和社区主要考核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就业服务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确保完成就业目标任务。

  二、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一)要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苏发[2002]15号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通委发[2002]20号文件等一系列有关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快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其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各级承担再就业扶持政策审核和经办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将各自涉及的具体政策和办事程序对外公示,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简化办事程序,开展优质文明高效服务。
  (二)为加大力度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如下政策措施:
  1.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市委、市政府通委发[2002]20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优惠。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人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3.符合市委、市政府通委发[2002]20号文件有关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4.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至2005年一定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补助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以用于促进再就业。
  5.凡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吸纳安置市委、市政府通委发[2002]20号文件明确的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惠。岗位补贴额度随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相应调整。
  6.小额担保贷款的享受对象范围,扩大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适当放宽担保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贷款办理,加快贷款发放。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各级财政要安排贴息资金,予以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三、进一步发展就业经济,多渠道拓展就业再就业门路
  (一)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重目标,制订实施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形成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紧密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切实将各类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资源来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新增岗位资源对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拉动和促进作用。
  (二)落实扶持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旅游业以及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健全和规范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发展地方传统产业和板块经济。进一步改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私营个体、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继续扶持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促进跨地区的劳务性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等传染性疾病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四)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可以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
  (五)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适当调控企业减员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六)继续拓展外经和建筑业优势,加强在外建筑队伍安全管理,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就近就地开发就业。
  各类企业既要依法自主用人,又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尽力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依法与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防止各类就业歧视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一)加强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切实抓好各类职业中介服务和劳务输出机构的规范管理。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正常开通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开展互动方式的再就业咨询服务和网上办理求职、招聘等就业再就业有关事务,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职业介绍补贴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信贷支持、税费减免、跟踪扶持,切实搞好创业培训,以鼓励创业促进再就业。
  (二)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和双下岗、双失业等生活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形成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常规工作制度。健全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机制,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首先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安排'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勤岗位聘用的退休人员,要逐步置换为下岗失业人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发动和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再就业援助活动,对双下岗、双失业、失业且单亲有子女读书、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因病因残致贫等困难对象,只要本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劳动保障部门应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确保每个家庭至少安排一人实现就业;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应在登记后一个月内提供3次基本符合本人特点的岗位信息。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的其他弱势群体,要通过免费就业培训、免费职业指导和免费职业介绍等措施给予援助。重视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的就业工作。认真做好'两劳人员'的就业和帮教工作。

  五、巩固'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衔接工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继续落实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失业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服务,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规定及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不得随意降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开展'以工代赈'工作,引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按劳动时间给予适当补贴,以提高其家庭生活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千方百计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切实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度
  (一)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强化就业再就业基础工作,努力把再就业工作的底数摸清、情况摸实、预测搞准,搞好统计数据和各项指标的衔接。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就业登记,完善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登记备案制度,改进和加强对自谋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引导隐性就业显性化。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
  (三)积极做好再就业宣传工作,营造促进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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