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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系统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2 生效日期: 2003-10-22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务公开的需要,是政府调节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的手段,也是政府主动沟通媒体,加强舆论引导的重要途径。
  一、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安排接受市政府秘书长领导。
  新闻发言人代表政府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加强与境内外新闻媒体的联系,安排好市政府主要领导的专访,为政府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
  (二)本市发生的重大事项事实情况和市政府的处置措施等。
  (三)市政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五)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通过网站发布新闻;
  (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政府有关工作会议;
  (六)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记者采访。

  四、新闻采集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途径,使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一)全市性重大、重要事项事件的政务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各对口业务处室或市政府研究室相关处室负责。
  (二)各系统、各部门、各区县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重要事项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各系统、部门及区县政府负责。
  (三)突发性重大事件报道的信息采集,由市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负责。
  (四)日常例行的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

  五、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例行的新闻发布活动,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编制计划与内容,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二)涉及全市性、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决议或市长批示进行。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或事实澄清的,由市委宣传部提出意见,审批把关或根据市主要领导批示进行。
  (四)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审批。
  (五)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需在市级及其以上媒体进行新闻发布活动的,应予事前将发布的内容与形式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同意,并应服从市统筹安排。

  六、其他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的信息采集、选题报送、发布活动的准备及媒体的日常联络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信息处承担;政府各系统、各部门及区县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新闻发布的信息采集、选题报道及同媒体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规范新闻发布方式。一般情况下,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专项性的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部门新闻发言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发布。
  (三)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组织,任何区县政府和部门不得自行组织。
  (四)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对违规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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