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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9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率先'的战略部署和要求,按照'依托江海、崛起苏中、融入苏南、接轨上海、走向世界、全面小康'的总体思路,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增创社会经济发展新优势,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取消'农转非'制度和城市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从外地迁入本市、从本市县(市)迁入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或在本市跨县(市)间迁移,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准入登记。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迁移,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准入登记。准入基本条件中,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当地具有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已合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在当地投资兴办二、三产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退休人员有合法的社会保障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调整和放宽市区居民户口准入政策。继续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城市户口准入政策,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进一步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申请在本市市区落户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受理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迁入。
  (一)专业技术、管理人员:1.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其他紧缺急需人才,来市区工作或创业服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上述人员到市区以外重点建设工程或艰苦地区工作,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户口迁入。2. 符合本市就业政策规定,被市区单位正式录用的应届大专毕业生以及属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和技、职校毕业生,准予本人户口迁入。本地高等院校毕业的外地大专生、本科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保留市区户口1年。3. 已被市区单位正式录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职校毕业生,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二)投资、经商人员:在市区一次性投资(兴办实业或入股)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市区经商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年纳税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且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外商和港、澳、台商在市区投资,实际投资额达10万美元以上,可为其大陆亲属申办市区户口1户3人;投资额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加办理1户3人。
  (三)购买商品房人员: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且房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四)外来务工人员:被市区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且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标准),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四、取消投靠亲属迁移户口的条件限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属配偶投靠的,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无子女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予准迁。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被本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或保留原籍地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就业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六、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简便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政策规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或审核认定资格的,相关受理部门要作出明确具体的公示。要缩短办理时限,积极推行'一站式'审批和网上实时审批,最大限度地方便和服务群众。

  七、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衔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是加快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推动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解放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这项改革平稳进行,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户口迁移变更登记而涉及的优抚保障、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和土地征用、使用及流转、集体经济分配等问题,仍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规定办理。与此同时,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本试行意见自2003年10月15日起实施。本市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过去有关户籍登记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执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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