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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8 生效日期: 2003-10-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3]219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二○○三年十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残联《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保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缴对象
  本市市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城乡其它各类经济组织,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属保障金征缴对象。

  二、征缴标准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市区职工人平均工资数的90%。

  三、征缴管理
  (一)征收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主体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
  市级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需到南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报核报。核报后,各用人单位到辖管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征缴手续。
  区级以下用人单位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报核报工作,核报后,到辖管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征缴手续。
  (二)征收程序

1.每年4月30日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年报核报截止时间。各用人单位须在此日
前携带本单位上年度下列材料到辖管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1)《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手册》;
  (2)劳动用工情况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簿;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5)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单等资料。
  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年报核报情况,对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2.每年5月1日-- 6月30日为保障金征缴期。凡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
加收5‰的滞纳金。
  3.达到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的单位和交清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持保障金缴款凭证等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南通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合格证》,凭此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年检。
  4.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报核报的用人单位,由代征收部门按该单位实际用工人数通过银行帐户直接划转应缴纳的保障金。待用人单位参加年报核报后,持保障金缴款凭证及年报核报材料在一个月内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5.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单位核报、保障金收缴、按比例就业情况统计表》。
  6.代征部门于次月5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递送保障金征缴情况统计清册。
  (三)财务列支渠道及资金管理
  1.各类企业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实行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编入部门预算;非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财政性资金,执行政府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征收的保障金足额缴入市级金库。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的监督核查,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四、减免和缓缴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申请减免保障金。
  1.当年度新建单位;
  2.亏损连续两年以上,亏损额达本企业固定资产40%以上的单位;
  3.申请破产单位以及歇业、停产单位;
  凡符合保障金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20日内,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减免申请,并附单位当年财务报表等,经市残联、地税、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意见酌情减免。
  (二)因改制兼并,经营不善或固定资产投入以及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企业,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20日内,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缓缴申请,经市残联、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障金缓缴手续,缓缴期不超过一年。

  五、征收监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市残联、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此项工作逐步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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