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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6 生效日期: 2003-09-16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全市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一)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每年完成1~2篇有质量的调研报告,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意见,增强政府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并以此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市政府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落实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议定重大决策事项。有关部门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事先要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提出初步意见。市政府领导会前要对相关议题认真研究,并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必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纪要并下发。
  (四)强化决策协调落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雷厉风行,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急需解决或经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关市长或秘书长应主动协调,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情况复杂的事项,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高效的政务运行机制
  (一)规范文件办理工作,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1、对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领导同志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签批。
  2、对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在核报各市长批示时,分管秘书长应先提出明确的建议。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3、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事项,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或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
  4、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简明扼要。市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要报请市政府转发。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市政府已发文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进行具体解释或要求贯彻执行。上级政府下发的文件,本市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可采取翻印形式下发执行;对开会已部署的工作,不再以文件形式重申。
  (二)精简会议,控制规模,提高效率
  1、市政府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从紧掌握。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原则上开到区县一级,会期不超过2天,确需开到街道(乡镇)一级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方案报批。
  2、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明确主题,准备充分,解决实际问题,增强会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召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的,需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1、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和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
  2、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必须在办事地点和政府网站公示每个审批事项的名称、内容、条件、依据、范围、简明流程和时限。
  3、明确审批人员的权限和工作标准,严格限定行政审批机关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行政审批技术规范。
  4、简化行政审批申请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方便群众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机关实行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审批中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必须具有物价部门的批文,并公示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四)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
  1、在“中国·南京”网站提供更多的查询内容,并做到及时更新。开设网上办理项目,提供便民服务。完善“市长电子信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应当开通负责人电子信箱,及时处理市民来信。
  2、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可视情邀请新闻记者旁听。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会每个月不少于1次。政府的重要事项,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
  3、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文件,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以外,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开。公开行政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群众、舆论的监督。市政府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要充分重视,积极主动地查处、整顿。加强市外商投诉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私营个体经济咨询投诉中心、民营科技企业投诉中心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投诉中心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决策的督促检查。对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市领导的批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对于部门发生的“中间梗阻”,要严肃处理,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治偏纠错,制定整改措施。
  (三)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严格防范行政越权或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凡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我市的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必须按照《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对那些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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