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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中山北路283号大院26号楼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3]276号

省电子大楼物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中山北路283号大院26号楼”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取标准
  鉴于“中山北路283号大院26号楼”5--8层为小高层住宅楼,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核定前期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指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0元,允许在上下浮动20%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公共水电费由你中心单独列帐,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公开合理分摊。其它特约服务收费和非住宅的公共服务费由你公司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二、公共服务事项
  你公司应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服务协议认真履行职能,做好小区公用设施、配套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洁、保安、绿化、小区车辆等管理工作;同时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本批复自2003年9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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