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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3]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加强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激励人才更好地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人才开发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批支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六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用途为:
  (一)引进人员的资助;
  (二)对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员的资助;
  (三)项目资助;
  (四)对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五)其他用于人才开发的用途。

  第七条 市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的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部省属上述类型的单位引进两院院士、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第八条 对引进人员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100-300万元;发给一次性安家费35万元;每年安排由本人支配的资料费等经费8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5000元;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二)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发给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三)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四)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或者在市重点企业管理岗位担任高级顾问的人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4万元(制造行业引进的,为5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五)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市开办企业或拥有专利、发明来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制造行业引进的,为4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600元。

  第九条 对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员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资助;
  (二)已办理特聘工作证的柔性流动人员,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的对象,在常期间可享受每月的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及资助期限与引进人员相同);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对象,可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的专项资助,但最多不超过2年;
  (三)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按其所获得的奖金数额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四)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回本市工作的,2年内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资助。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必须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才可享受该项资助。

  第十条 项目资助按下列标准给予:
  (一)对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获得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二)对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经专家评审后立项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给予1-3万元的资助;
  (三)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三)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派往境外学习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的资助;
  (四)对获得市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境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提供不少于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额的匹配资金,但对引进两院院士、当年被评为国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可不匹配。

  第十二条 申请开发资金资助的,应由单位向市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约拨付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由市政府人事部门一次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与分年度拨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受资助单位在资助期间,每年应向市政府人事部门递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应向市政府人事部门递交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应对受资助单位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人才开发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每年年底,市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当年度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对人才开发资金使用不当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可视情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依法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人才开发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常政办发[1999]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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