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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9 生效日期: 2004-08-19
发布部门: 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信部联电[2004]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的重要批示,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制定了《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遵照执行。
  有关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全国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4年8月19日

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声讯电话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要求开展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声讯服务(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市场。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央部署,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决定从2004年7月下旬到10月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声讯台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以及利用声讯台组织、介绍、引诱他人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声讯服务市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取缔一批淫秽色情声讯台;查处一批涉及淫秽色情声讯台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犯罪分子和违法违规单位;治理通过报刊、传单等方式进行的淫秽色情声讯服务宣传广告。通过专项行动,使淫秽色情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声讯服务内容得到净化,各声讯台自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建立健全一套有效防范和实时打击色情倾向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声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打击的重点对象
  1.人工/自动声讯服务台提供淫秽色情信息服务的;
  2.引诱、威逼未成年人拨打淫秽色情电话,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3.利用声讯台从事组织、介绍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工作的重点地区
  专项工作的重点是举报线索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

  四、工作措施
  (一)取缔一批淫秽色情声讯台。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根据前一段时间掌握的有关情况、线索,进一步取证、定性,对涉嫌淫秽色情声讯台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取缔。
  (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挂牌督办一批大案要案,迅速侦破、起诉和审判一批大案要案。对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商请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要按照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及时批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审判。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组织全面细致的检查,对各地声讯台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重点检查擅自扩展人工声讯服务项目的声讯台。对由于管理疏漏导致淫秽色情信息泛滥的经营者,要根据情况依法从严处理。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建立治理淫秽色情声讯台的工作流程,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五)进一步强化声讯市场监管手段。督促声讯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大对淫秽色情声讯服务广告的监管力度,切断淫秽色情声讯台的宣传渠道。
  (六)积极倡导声讯服务行业自律。要引导声讯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弘扬正气,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氛围,树立声讯服务行业的新形象。
  (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落实信息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一套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淫秽色情信息声讯台的工作机制。要加快声讯服务的法制建设,规范声讯服务市场。要结合声讯服务的特点,完善监管措施,要求经营者建立保存声讯服务记录备查制度,明确经营者在检查中的举证责任,便于有关部门取证、定性。要建立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公布各种举报方式,接到举报信息后要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职责分工
  信息产业部要组织各通信管理局做好全面的摸底、排查工作,查找涉嫌提供淫秽色情信息的声讯台以及利用声讯台组织、介绍、引诱他人卖淫嫖娼的线索,并将上述线索及有关情况(声讯台所在地区、名称、地址、具体声讯栏目接入号码等)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淫秽色情声讯台;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提供的线索;同时,电信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并共同研究建立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的长效工作机制。
  公安部要部署各地公安机关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利用声讯台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物品)涉嫌构成犯罪和利用声讯台组织、介绍、引诱他人卖淫嫖娼的,进行取证、定性,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中央宣传部要统一部署各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揭露淫秽色情声讯台的危害,努力形成全社会谴责色情声讯台的舆论氛围。
  新闻出版总署要加强对报刊(特别是小报小刊)和互联网出版网站的管理,防止出现淫秽色情等诱惑性信息。明确淫秽色情信息的界定程序、标准,并对声讯台提供的淫秽色情信息进行界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部署各地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经营性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违规经营单位的查处和取缔工作;同时要对声讯服务广告进行清理,坚决依法查处不良声讯台广告,净化声讯服务的广告市场,加强对声讯广告的监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部署各地检察机关做好对淫秽色情声讯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要部署各地人民法院做好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和实施其他犯罪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要依法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利润和再次犯罪的资本。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就办理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和实施其他犯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国务院法制办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声讯服务经营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为惩治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六、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7月下旬到8月13日,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行动计划;第二阶段从8月13日到“十·一”前,相关单位要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核查各地声讯市场,对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声讯台予以摸底排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声讯台予以查处,对违规发布声讯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重点打击群众反响强烈、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淫秽色情声讯台,集中办理一批大案要案,在“十·一”前依法重判一批严重的犯罪分子;第三阶段,“十·一”之后,在继续深挖打击的同时,总结专项行动经验,巩固、扩大打击和清理成果,建立监督整治的长效机制,促进声讯服务行业进一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淫秽色情声讯台的社会危害性和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把这次专项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来。
  根据中央决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全国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各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措施,在本系统内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当地专项行动的领导指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专项行动涉及部门多,工作要求高,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有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群众。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广泛宣传淫秽色情声讯信息对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的危害,大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增强宣传的效果;并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检查指导,总结表彰。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工作指导,特别是要加强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执行部门的督促,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和重点单位要联合开展检查。对于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和工作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五)恪守职责,严肃纪律。在专项行动开展初期,各部门要做好保密工作,切不可打草惊蛇,给随后的取证和打击工作带来困难。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上级机关要予以批评教育;对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为淫秽色情声讯台充当“保留伞”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和情况通报工作,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全国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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