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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4 生效日期: 2004-09-2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4]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取消和减免涉农税收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
  自2004年起,除烟叶外,全面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根据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十五”期间暂缓征收牧业税的政策,改为从2004年起全面取消牧业税。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国有农场农业税税率同时降低3个百分点。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确定在三年内全部取消农业税,2004年在锡林郭勒盟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总体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减免农牧业税政策落实到农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取消农业特产税、牧业税以及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减少的收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2004年已经征收的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牧业税,以及多收取的农业税,要在2004年底以前退还给纳税人。
  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工作,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稳步进行,各地不能盲目攀比。自治区确定的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地区和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配套改革方案,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其它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地区,要如实核定农民应缴税额,并得到农民认可。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毗邻地区因负担不均衡引发新的矛盾。

  二、加快推进苏木乡镇机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体制三项改革
  (一)全面开展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界定苏木乡镇职能。改革后苏木乡镇党政机构主要职能是: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负责农村牧区社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发展农村牧区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新的职能界定,重新调整苏木乡镇机构设置,重新核定苏木乡镇行政编制,积极进行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整合苏木乡镇站、所。一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设立的站所,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农村牧区形势需要,该撤并的撤并,该转为企业的要转为企业。苏木乡镇一律不得新设事业单位。
  规范上级派驻苏木乡镇的机构。派驻苏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法庭、工商行政管理所、地方税务所等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核拨由派出单位负责。派驻机构的设置要从实际出发,不受一乡一所的限制。旗县(市、区)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区域的划分、辖区的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设置中心所。
  积极稳妥地精简分流人员。在第一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苏木乡镇行政事业编制要进一步精简。自治区对苏木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编制一经核定,五年内不得突破。苏木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旗县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分流人员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要探索多种安置分流人员的方式。坚决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
  根据税费改革后嘎查村级组织工作职能发生的变化,其管理人员要进一步精简,一般控制在3-5人。提倡嘎查村干部交叉任职或兼职。
  自治区和盟市任何部门都不得干预苏木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把苏木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二)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巩固和完善“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各地区要在今年内全部完成撤消苏木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工作。
  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教师聘用制度,自治区要认真核定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做好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超编人员分流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两基”攻坚目标和危房改造工程,统筹规划学校布局,避免先建后撤,浪费资源。有条件的边远地区要积极推行寄宿制办学。
  改革经费管理办法。在“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础上,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并逐年有所增加。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教师工资由旗县级财政统一发放。
  (三)继续进行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乡财县管”的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村财民理乡代管”的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在坚持苏木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以苏木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由旗县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村财民理乡代管”是在村级资金权属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村级收入统一由苏木乡镇财政或相关机构代管,统一实行预决算,村级支出实行报账制度。坚持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接受村民、村民理财小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各旗县应当继续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核定村级三项财政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五项涉农政策,巩固农牧民减负成果,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一)探索和完善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具体办法。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认真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选择部分苏木乡镇进行试点。要切实加强乡村两级财政、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坚决制止通过苏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举债和担保贷款。兴办乡村公益事业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准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苏木乡镇部署下达各种达标工程。严格禁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二)理顺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公共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投入保障机制。支持农村牧区社会公共事业建设,进一步调整政府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牧区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倾斜,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牧区。支持嘎查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要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执行。完善村级“一事一议”内容、程序和方法,按照“群众自愿、群众受益”的原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筹资筹劳,不准固定变相筹资筹劳,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允许和鼓励农牧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自己办事。
  (三)加强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五保户、伤残人员供养、救济救助、优待抚恤、医疗救助等制度。加快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改善农村牧区卫生条件,完善农村牧区卫生防疫体系。搞好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农村牧区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土地和草牧场承包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和草牧场,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土地和草牧场。保持农村土地和牧区草牧场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和完善涉农涉牧收费和价格制度。各类涉农涉牧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谁受益谁负担和自愿互利的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清理并逐步取消不合理的涉农涉收收费。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审批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出台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继续开展农牧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农村牧区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道路修建、计划生育、农牧民建房、农牧民经商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搞好改革。要配备责任心强、熟悉税费改革的同志从事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力量。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减轻农牧民负担,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三项配套改革。自治区编办、教育厅、农牧业厅、地税局、财政厅等部门要分别牵头,会同自治区税费改革办公室抓紧研究制定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各项配套改革方案,2005年上半年在全区全面推开改革工作。各盟市、旗县也要摸清情况,抓紧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关键研究三项配套改革,改革的目标可以适当超前,改革的步骤和方法要稳妥。自治区要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改革力度较大、行动较快、工作扎实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等途径给予支持和奖励。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认真做好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统一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做好精简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促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消除疑虑,积极参与改革、妥善化解各种矛盾,保证改革工作平稳运行。新闻宣传部门要注意宣传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宣传改革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为改革试点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要继续强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继续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指导和监督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察组要加大对改革的指导和检查力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督察。采取多种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健全群众信访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分配行为,确保乡村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自治区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另文下发。2004年10月中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专门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0年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今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按照上述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各地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进行全面部署,实行分类指导。
  (三)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相互衔接,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要及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
  (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二、全面落实2004年农业税减免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
  按照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总体部署,2004年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一些地方可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自主决定多降税率或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本省(区)减免农业税的步骤和要求同步减免牧业税。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今年农业税减免试点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类指导,搞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规范操作,确保减免农业税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国务院确定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省份和地方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配套改革的目标、步骤及措施,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及时完善改革政策。降低农业税税率的省份,要按照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降低后的税率,如实核定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及其附加额,落实到户,并得到农民认可。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毗邻地区因农业税负担不均衡引发新的矛盾。要切实把取消国有农(牧)场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和农民。
  要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统一按调整后的农业税税率征收农业税,实施免征农业税试点的地区不再改征农业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改征农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各地区要明确减免农业税后“三个确保”的经费保障措施。中央财政对地方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减少的收入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粮食主产省(区)和中西部地区倾斜。经济较发达的非粮食主产省份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财政自行消化。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改革。
  三、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巩固农民减负基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减免农业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要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五年内不得突破。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按照将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做好撤并乡镇和村组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法规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3]19号)精神,加快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巩固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各地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撤销乡镇教育办公室的工作。进一步做好学校布局的合理调整,抓紧进行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统筹配备县域内城乡中小学校教职工。要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人制度,严格新聘教师录用条件,分流安置不合格教师,妥善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调整和优化政府教育支出结构,切实贯彻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勺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农村教育经费、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改革和完善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凡属于省、市级需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转嫁,省、市委托县乡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缺口。具备条件的地区,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可以进行“省直管县”的改革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等管理方式。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明确县乡财政职能和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经费,列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增加农村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农业技术推广等投入。村级组织因减免农业税减少的附加收入,乡镇以上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
  四、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妥善处理税费尾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选择少数县(市)进行试点。要抓好村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乡级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地方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县乡党政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做好修订农民负担有关法律法规的工作。
  要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农村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修建道路、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经商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四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要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涉及村内筹劳的,要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涉及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坚持实行有偿用工。在注重实效、控制上限、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可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杜绝强行以资代劳。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关系整个农村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关系、与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稳定的关系、与农村义务教育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与公共财政建设和其它相关改革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及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推动改革。要抓紧制定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国有农垦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适时调整农业税征管体制,转变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制、职能和工作重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将本地区今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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