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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7 生效日期: 2004-09-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8月17日发布施行。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及违法行政将产生积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推进全区依法行政进程,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大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的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一)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把握对《办法》条文的理解。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首先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把握对条文的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好每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盟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考核和执法检查,切实推动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盟市政府法制机构也要认真履行这项职责。
  (二)坚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政府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既要符合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更要注重合法性。政府依法行政的表现,就是体现在其行政行为的合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追究制,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三)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强化备案审查工作各个环节。报送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第一道环节,必须确保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备案;备案工作重点在审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都得到严格的审查;有错必纠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备案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必须确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得到纠正。
  (四)坚持各负其责,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备案职责,建立、落实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要注意总结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办法》,加快制度建设步伐,抓紧制定或修改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和要求,确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强化备案审查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备案格式,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核查制度、通报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备案管理流程,提高备案管理水平。
  加大审查力度,切实纠正规范性文件出现的违法问题。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重要的是合法性审查。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科学、有效的审查工作制度,紧紧围绕工作中心,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越权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越权减免税,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影响统一市场形成,不统一实施WO协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并确保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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