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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自治区1998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5 生效日期: 1998-05-2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治区教委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人劳厅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粮食局)(1998年5月4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委、自治区计委、自治区人劳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1998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搞好宏观调控,加强政策导向,培育就业市场,健全服务体系,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能适应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8号)和《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8)16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就1998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8年我区预计接收安排区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8500人,其中本专科毕业生4400人,毕业研究生60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4040人,自费毕业生2000人。这些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教育部所属院校回宁夏就业的毕业生,在全区范围内就业;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回宁夏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自治区对口行业或系统范围内就业,需跨行业及系统就业的,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负责调剂;自治区属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自治区规定的地市范围内就业,在优先保证毕业生来源市县需要的情况下,经自治区大中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审核批准,可适当在外省区就业。农村户口的自费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的,由自治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农转非”户粮关系。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原则,同等对待。

  二、要切实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编制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的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及在规定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自费毕业生,全部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学校在制定本校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和指导学生就业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和支持重点单位、艰苦行业、边远地区以及毕业生来源市县对毕业生的需求。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农村去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各种所有制的经济实体和单位就业。在制定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工作中,要指导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要优先补充高校师资、高层次的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国有企业科技队伍的急需。

  三、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要充分发挥学校的基础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院校举行校际联办毕业生就业市场。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冲击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用人单位在进校招聘时,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外省区在我区区属院校招聘毕业生,须征得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同意,所签协议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负责向用人部门提供区内外毕业生资源信息,收集并向社会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和服务。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就业渠道,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就业信息工作。要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建立我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以进步明确政府、学校的职责,用人单位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创造毕业生就业工作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加强信息工作,是推进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础性工作。要通过各种办法加快信息的获取和流通,创造条件尽快实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的计算机联网工作。

  五、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在新形势下显得愈发重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国家政治经济改革形势及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针对毕业生的不同点,用科学的办法指导毕业生就业。要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教育和鼓励广大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继续做好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六、加强毕业生就业机构和队伍建设。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功能的加强,我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已不能适应新机制的要求,特别是我区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建设问题尤为突出。各级地方政府、大中专学校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投入和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保证。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尚未配齐的学校应尽快健全。同时,要加对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分步实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七、各级计划、教育、人事、编制、公安、粮食、财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精心安排,各负其责,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要鼓励有接收能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接收毕业生,有空编并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指标的单位要优先接收毕业生,努力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八、具体政策和规定
  (一)正确引导毕业生服从国家就业计划。对于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本人申请“自主择业”的,在收取教育补偿费后,按自费生对待;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违反协议不去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工作的,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的同意并收取违约金和教育补偿费后,按自费生对待;已经签定协议或合同并列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凡违约者,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收取违约金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负责改派,用人单位违约的,由单位缴纳违约金。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入学的新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定向招收的学生毕业后,由定向招生的行业或地区负责接收安排就业。普通中等师范学生毕业后回所在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小学就业。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均按有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超过二年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乡(镇)以上户籍管理部门,保留城镇户口,可继续自主择业,落实单位后,仍可办理派遣手续。
  (三)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收费的管理,防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乱收费的现象。毕业生就业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只限于收取教育补偿费和违约金两项,收费标准继续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宁教(人)发(1992)102号)《关于对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非正常调配适当收取培养补偿费的通知》执行。凡列入国家就业计划之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自费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以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四)毕业生经学校批准推荐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报到后由接收单位及时向相应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人事档案及干部身份的保留手续。
  (五)毕业生在双向选择过程中,必须统一使用由学校核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六)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上报大中专毕业生接收计划草案的调整意见,各学校也要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分配建议计划(包括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名单)。在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调会之后,仍未上报的,将不列入计划并不再办理派遣、接收、调整及粮户等有关就业手续。
  (七)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下达的毕业生就业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和变动,不得拒绝接收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未纳入自治区就业计划,由区外院校派回自治区二次分配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补充下达二次分配计划,并负责派遣。长线专业的毕业生,仍按共同承担、合理分流的原则,全部纳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由毕业生来源市、县和部门妥善安排。要认真查处毕业生就业分配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行为,坚决反对毕业生就业分配中的不正之风。
  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它问题,仍按自治区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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