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3年以来,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完成了国家下达的煤矿安全控制指标。截至2003年底,全区合法保留煤矿全部完成安全程度评价工作,现有C类煤矿118处,D类煤矿243处,C、D类煤矿共计为361处。
近来,我区部分地区连续发生几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2003年安全程度评价被评为D类的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于2004年4月30日越界开采,打透采空区,酿成特大透水事故,这起事故暴露出我区一些煤矿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反映出我区部分地区及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为使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得到根本性好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煤矿。
一、工作部署
(一)工作重点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重点是: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果为C、D类且今年仍未重新评价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361个煤矿。
(二)检查验收
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公安等部门,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标准,对C、D类煤矿逐个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具体事项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或通知有关部门吊(注)销各类证照,依法由盟市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在限期内一律关闭。
(1)非法建设、技改和生产的;
(2)经检查不符合前款文件规定验收标准的;
(3)技改及基建矿井不按依法批准方案实施的;
(4)水下、火下、建筑物下采煤未经旗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
2、对2003年度评价结果为A、B类的煤矿和今年重新评价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以及本次检查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六条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做好依法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准备工作,凡2005年1月13日以前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届时将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为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由自治区、乌海市和煤矿企业共同筹集专项经费,率先在乌海市建设高瓦斯矿井监测监控体系。乌海市在年内对合法保留的地方煤矿全部安装瓦斯监测仪,并集中配备全天候瓦斯监控系统。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领导调整的,按照现分管职责自然更替。
各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也要明确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和关闭工作。
三、职责划分
(一)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根据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果,按照权限对评价为C、D类且今年未获得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2003年评价结果为C、D类且今年未获得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收回采矿许可证;依法吊(注)销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注)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参加盟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及时下达相应的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同时做好合法煤矿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评估评价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吊(注)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储存证和使用证,并及时收缴火工用品。
(六)各级行政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督,对徇私舞弊和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相关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四、时间安排
(一)5月26日至6月30日,全区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同时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宣传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政策;排查各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各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2003年被评为C、D类且今年仍未批准升级为B类以上的煤矿是否真正停产。
(二)7月1日至7月31日,以盟市为单位组成验收组,对2003年评价结果为C、D类且今年仍未批准升级为B类以上的煤矿对照标准进行逐个检查验收,确定关闭煤矿名单,依法下达关闭煤矿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其法人代表。
(三)8月1日至8月31日,以盟市为单位,报请有关部门吊(注)销不合格煤矿的相关证照;各有关部门履行依法吊(注)销各类相关证照手续,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各盟市。
(四)9月1日至9月30日,各盟市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被吊(注)销相关证照的煤矿实施关闭。
(五)10月1日至10月10日,各盟市将检查验收和关闭煤矿情况总结报告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五、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生产监察员停产整顿等安全监察指令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决定关闭而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旗县级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经验收决定关闭的C、D类煤矿,相关部门接到报请吊(注)销相关证照的报告或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吊(注)销手续、采取关闭措施或采取措施未取得实效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三十一 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 三十二 条及《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给予主管部门直接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四)凡未按期依法组织实施关闭已被吊(注)销各类相关证照煤矿的地区,按煤矿的隶属关系,参照上款责任追究原则,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分别追究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检查验收中,因任务不落实、检查不到位,执法文书不下达,造成工作失误的部门,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抓好此次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根据验收标准和时限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严格制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抓落实。
(三)严格验收标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法律程序。在验收工作中,遵循谁主管,谁验收,谁签字的原则,强化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关闭的煤矿必须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实施,做到不留设备、不留设施、不留地面建筑,毁闭井筒,严防日后死灰复燃,并注意保存相关技术资料备查。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