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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1 生效日期: 1997-12-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各城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城市绿化的重要性,普及绿化法规和科学知识,使《条例》深入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宣传,增强城市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绿化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环境的活动,自觉维护城市绿化设施,抵制违反《条例》规定,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宣传《条例》,普及绿化法规,在今年至明年春季绿化季节来临之前,应作为各市、县(区)政府及建设、规划、园林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条例》的首要任务,认真落实。

  二、在明年春季绿化季节,各城市要积极行动起来,掀起一个城市绿化的高潮,力争在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大庆之时,使我区城市绿化面貌有一个明显的改观,绿化建设取得一个阶段性的成果。
  (一)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由主管领导挂帅,制定出本城市绿化建设阶段性目标,并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绿化目标责任书,绿化达标责任书,层层落实绿化任务,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要对在城市绿化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绿化任务、行动不积极的,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和处罚。
  (二)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全民绿化。全民义务植树要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制度化,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尽责率要达到85%以上,不仅要在植树数量上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且要加强护理,提高树木的存活率。
  (三)以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狠抓城市绿地建设。首先是对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加大投入,努力提高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其次是对已建成的居住区的绿化进行检查,未按规划建设绿地的要监督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限期仍未完成的要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三要监督检查单位庭院绿化,对有空地尚未绿化的单位要督促完成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四要搞好城市周围环境绿化,根据不同需要及时营造防护林、风景林,改善城郊的环境。

  三、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和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区开展创建园林化城镇的决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城市要积极行动起来,把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绿化达标创优的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创建园林城市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落实人员、经费。要把创建园林城市作为近期工作目标和远期工作方向,对照园林城市标准找差距,确立创建工作的主攻目标,突破一点,带动全局,在近期取得阶段性成果,促进城市绿化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各城市要精心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出分期实施计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要从各城市的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布局绿地系统,还要根据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的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在城市绿化规划实施中要加大投资力度,高水平、高质量建设城市绿地,增加城市公共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建设中要严格控制规划预留的绿地,切忌随意占用规划绿地搞其他建设、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短期行为。

  五、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把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指标审批关。《条例》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这些工程的绿化建设达标,是关系到我区城市绿化总体水平能否得以明显提高的关键。各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审批工程项目,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如发现由于规划管理把关不严而造成工程绿化未达标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规划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管理主要职能部门,是《条例》的主要执行者,应很好地承担起执法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实施城市绿化规划。
  (二)依法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参与审查,对竣工的城市绿化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加强对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绿化的日常管理,精心养护,提高树木、花草存活率。对单位附属绿化,居住区绿化的管理要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要建立健全机构、队伍,配备专职绿化监察人员,依法对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等以及侵占城市绿地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处罚,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对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已开工建设的工程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处理不按规划建设绿地的行为,防患于未然。
  (四)对于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建设须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工程,要从严审批,严禁审批以缴纳绿化补偿费代替就地绿化或降低法定绿化指标的商业区、居住区建设项目。收缴的绿化补偿费要保证完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每审批一个工程,就要相应制定出此项绿化补偿费用于建设绿化的计划,由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五)对临时占用绿地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要保障被占用的城市绿地在使用期满后得以原样恢复,不得只为收费而无故延长临时使用期;对砍伐、移植树木、绿篱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出补栽补植方案。
  (六)对城市古树名木要加强养护,统一登记、编号、造册、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并拨出专款用于日常管理;要特别注意做好城市树木病虫害治理工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保证资金进行集中、重点治理。加强预防工作,做好各单位引进调入种苗的检疫工作。

  七、城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厂矿)要真正动员起来,搞好本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作,实行单位绿化领导责任制。单位绿地面积低于《条例》要求或无绿化面积的,要想方设法,采取平面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措施实行绿化。要安排必要的绿化经费,保障完成本单位的绿化目标责任制。需要改建、扩建的单位必须留足绿化建设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各单位、各系统从外地引进、调入树种种苗,应及时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格检疫,以免发生重大病虫害灾害,影响城市乃至全区绿化。

  八、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树立绿化环境、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开发建设居住小区、商业区时要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在规划设计中保证法定的绿地面积并及时完成绿地建设。不得见缝插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挤占规划绿地或者空置规划绿地不建。要设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对建成的居住区绿地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和长久的维护。在《条例》实施以前建成的居住区,按原规划要求绿化未达标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在明年春季绿化季节把空置的规划绿地建起来,届时仍未达到规划绿化指标要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处理。

  九、各绿化设计单位承担绿化设计任务,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要不断提高设计水平。设计方案应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选择适应本区环境的花草树木,运用多种技法,以高雅、实用的绿化设计,美化装点城市,陶冶人的情操,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各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揽绿化工程,精心施工,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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