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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广试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等四种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 1998-06-05
发布部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云高法发[1998)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执行难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执行工作依然是全省法院工作的难点,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各级法院干警围绕各自的审判工作探讨出各种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跖年4月1日起草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举报制度)、《执行案件公告督促制度)、(被执行财产拍卖、变卖制度)。上述四种制度的实施为解决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规范了法院执行活动的开展,在执行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解决当前全省执行难的状况,经我院研究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在我省各级人民法院推广试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举报制度)、《执行案件公告督促制度)、(被执行财产拍卖、变卖制度)。现将试行上述四种制度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试行四种制度前,各级法院可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进行广泛的宜传。
  二、案件受理后,应当向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同时附财产申报登记表,并告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和有关规定。
  三、建立执行举报信箱和执行举报专线电话。举报属实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奖励的标准可根据举报标的大小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奖励。
  四、采取公告督促制度时,应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公告栏、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需要公告督促执行的案件,在报刊公告版内刊登,在广播、电视中播出,应由执行员提出意见,经庭长或主管院长同意,可分批分期予以公告曝光。凡需在省报公告执行或在省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报省法院统一实施。
  五、为增加执行的透明度,凡设有拍卖机构的地区,可采取对已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依法公开强制拍卖和变卖(双方当事人愿以财产抵债的除外)。实行这一制度时,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强制拍卖的监督,确保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没有设立拍卖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就近地区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时执行人员必须到场予以监督。
  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试行上述四种制度,实施中有何建议和好的经验及时上报我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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