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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打击走私专项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0 生效日期: 2003-10-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3]34号

内政办发[2003]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从现在开始到2004年春节前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打击走私专项斗争。为做好我区的打击走私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深入传达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的走私形势和特点,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特别是有边境D岸的盟市要将打击走私作为优化口岸环境,规范口岸秩序,促进口岸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一把手”为本地区打击走私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地要根据这一要求及时调整打击走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立办事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三、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细化方案,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集中开展“破案追逃”、“打击价格瞒骗、商业瞒骗”、“打击季节性口岸走私”、“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及“打击重点商品走私贩私”专项斗争,从进口环节到国内市场及国内流通领域,都要分兵把守,通力合作,结合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突出重点,打出气势,使反走私斗争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在开展专项斗争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毒品、武器弹药、反动宣传品等活动的打击力度。

  四、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在这次打击走私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海关要通过风险管理、贸易调查、情报经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进出D活动实施全程监控和分类管理,利用行政和刑事执法两种手段,严厉打击进出境环节商品价格瞒骗、夹带藏匿等违法犯罪案件及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擅自内销、倒卖进口免税设备等案件。公安边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边境管理控制和进口机动车登记过户,强化对重点犯罪嫌疑人和重要线索的侦控,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监控成品油、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化工原料、计算机和信息产品、洋烟、洋酒、服装等重点商品,采取市场巡查、严查重处等措施,清除贩私行为和私货贮藏窝点,打击经销商、代理商的非法经营活动,对私货交易市场和可能形成新的非法交易市场或集散地坚决予以取缔。公安边防、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获的走私商品要移交海关统一处理。

  五、在重点保证满洲里、二连两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各有关盟市要切实加强季节性口岸的建设,保证专款专用,配齐必备设施,为口岸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要继续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建设和“政府牵头协调、统一信息平台、手续前推后移、加快实货验放”的“大通关”制度的实施,畅通渠道,不断提高口岸监管能力和通关效率。

  六、各地要设立专人负责信息工作,要将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打私办。自治区将建立反走私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重点盟市、旗县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对在这次反走私专项斗争中措施不力、问题严重的地区要追究当地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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