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5]商321号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正式核定我市自来水价格及继续执行新水价计价方式的请示》(榕价商[2005]43号)收悉。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对福州市自来水价格、自来水价格计价方式以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正式核定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核定为0-18吨/户.月(含18吨),价格为1.2元/吨;第二级水量核定为18-25吨/户.月(含25吨),价格为1.8元/吨;25吨/户.月以上为第三级水量,价格为2.4元/吨。
  三、对目前尚未实现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每年6-10月,按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加价20%。已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后的用户按本批复第二条规定实行。
  四、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用户用水定额,由福州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本着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具体核定,并予以公布。
  五、加强资金管理。阶梯式计量水价中超过基础水价部分的加价收入、季节性加价收入、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要在供水企业中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资金补助。福州市物价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该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并于3月31日前将审查结果报我局备案。
  六、福州市要在2010年前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并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城市供水价格(含基础水价和加价)统一按补偿合理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届时如未按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城市供水价格亦按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的定价原则核定。
  七、福州市应加强一户一表改造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步伐,以创造条件尽快全面推行抄表到户。一户一表改造中,要采取措施,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降低改造费用水平。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可由加价专款、城市供水企业、用户三方面共同分担。用户原则上只承担水表后(不含水表、表箱)的改造费用,且用户承担费用水平不应高于福州市户均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的30%。福州市物价局要在认真审核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的基础上,确定用户承担的具体费用水平以及供水企业和加价专款的分担比例。
  八、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适当的水费减免政策。
  九、本批复自2005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2005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及计价方式改革方案的批复》(闽价(2004)商163号)执行。
2005年7月6日 附:福州市自来水价格表
用水类别
计量单位
价格
备  注
民用水
元/吨
1.2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价格为基础水价。
特种行业用水
元/吨
2
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价格为基础水价。
其他行业用水
元/吨
1.4
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为基础水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