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30 生效日期: 1994-10-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发布文号: 宁劳人[奖]字[1994]323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处(局),区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今年起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实施考核制度,全面开展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经同级人事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一九九四年的年度考核工作应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二、要抓好考核项目要素的设计。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德、能、勤、绩进行细化分解,并科学制订考核等次的具体标准,能量化的应尽量划定量的标准,也可以制订一些硬条件。
  三、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把《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见附表三)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还应附材料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作为晋职、晋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实施奖惩、调整岗位、培训以及辞退的依据。今后各单位在呈办申报审批上述各项业务时,应把单位的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和个人的考核登记表作为必备材料,附在有关报批文件之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四、认真做好机关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向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过渡衔接工作。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年度考核时,要引导、规范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向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过渡。逐步实现从群体目标考核转向个体职责素质考核;从目标责任制任务目标考核转向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
  五、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部署,保证按期完成。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指导,同时要对各单位的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进行认真的检查监督。考核工作中的问题望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
  六、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如无有关考核的规定,亦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考核。
      附: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二、《平时工作纪录表》(略)
    三、《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略)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附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他们尽职尽责,积极工作,监督其忠于职守、奋发进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贯彻和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使我区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包括:自治区、地市、县(市)、乡(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具体指:
  (一)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署、市政府及机关正副厅、处、科级公务员及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县(市)政府及机关正副县、科级公务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乡、镇机关正副乡级公务员及科员、办事员(包括聘用制、聘任制、选聘制公务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调任不满半年的、因病休息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当年度考核,待审查结束后,如无问题,予以补考核;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度按正常考核对待。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公务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思想表现、政策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
  能,是指学识水平和业务、技术管理工作能力。
  勤,是指勤奋精神、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态度。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考核公务员要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德、能、勤、绩分解的各种具体要素及其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工作性质,由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定。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每年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工作勤奋,业务熟悉,有改革创新精神,完成任务出色。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本岗位的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经教育帮助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八章 为了保证考核等次准确合理,凡评为优秀或不称职的,需由主考人写出书面材料陈述理由,并经考核委员会(小组)或部门主管领导审核认定。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主考人

    第九条 各级政府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各级政府组成部门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主持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或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小组)由部门负责人领导,组织人事、监察、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其主要任务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拟定考核具体标准;实施考核工作,监督和执行考核程序;审定考核等次;受理公务员对考核的申诉;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人事管理部门是考核委员会、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主考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主考人对工作人员平时的工作要有详实的记录,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考核动员。由单位领导向群众讲明年度考核工作的意义、目的、实施方案、要求等问题,做好思想动员。
  (二)被考核人按照考核要求写出个人总结,同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登记表)
  (三)汇报或述职。被考核人将书面总结《考核登记表》呈送主考人,主考人可通过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被考核人汇报。科、处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述职。
  (四)征求意见。主考人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被考核人参加或者回避)等不同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对被考核人的意见,亦可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考核的若干具体要素进行测评。
  对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科、处、厅长,在年度考核中,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民主评议。
  (五)主考人评鉴。主考人根据平时考核记录、被考核人的汇报或述职及群众意见,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
  (六)审核。考核委员会(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主考人的评鉴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考核等,最后由考核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
  (七)反馈。主考人将考核意见结论、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必要时也可与被考核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者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十日以内提出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委员会(小组)公布考核结果,总结考核工作。

 

第六章 考核时间与方法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随时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末或翌年三月底以前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的检查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把工作人员日常德、能、勤、绩的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工作目标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定出定性标准,力求客观反映公务员的全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认真听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意见;纵向考核与横向平衡相结合,力求做到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考核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晋升级别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也可以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具体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的,要记录在档、并给予一定的改正期限,期满考核仍未达标者,予以降职,并按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对属于业务水平低其他表现尚好的而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
  2、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免职、调离、辞退。
  3、年度考核结果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发生效力。并备案核查。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材料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保管,《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条 考核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考核也是加强机关廉政建设的有效方式。因此,各级领导要正确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理解其地位和作用,克服削弱、忽视考核工作的思想倾向,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认真抓好。对于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考核内容、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