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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涉外经济顾问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30 生效日期: 1997-07-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使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的聘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省政府名义聘请的涉外经济顾问采用统一名称。被聘者是外国籍的,使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国际经济顾问”称呼;被聘者是台、港、澳同胞和祖国大陆籍的,使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合作顾问”称呼。两种名衔统称时为“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

  第三条  拟聘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应对中国友好,愿致力于河北省对外开放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河北省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方公司负责人;
  (二)国际知名跨国公司、经贸组织、金融组织、法律组织及商会的主要负责人;
  (三)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领域国际知名学者、专家;
  (四)对河北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第四条  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交流信息。介绍河北省情、投资环境、合作项目;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经济政策及投资、贸易、经济合作方面的信息。
  (二)为河北省扩大对外开放出谋献策,提出重要建议。
  (三)组织经贸洽谈活动。组织国(境)外企业到河北考察、进行经贸洽谈;对河北省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举办的经贸活动予以协助,积极联络或介绍有关企业参与活动。
  (四)推进河北与国(境)外的科技和教育交流,为河北培养国际经贸、科技、管理等各方面人才。

  第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是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聘请和联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聘请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的初审和向省政府呈报工作;加强与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的联络工作;负责调查、了解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发挥作用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及各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拟聘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时,要提供拟应聘者的背景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及其本人书面意见,经管理部门初审并报省政府审批。
  拟聘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为台、港、澳同胞或敏感国家人士,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再报省政府审批。
  经省政府批准聘请的涉外经济顾问,颁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际经济顾问聘书》或《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合作顾问聘书》。

  第七条  为河北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做出突出贡献的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经省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适宜继续担任省政府涉外经济顾问的,报省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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