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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实施细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8-01 生效日期: 1997-08-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并外办,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7)20号)以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1997)港办秘字第1484号)的规定,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后,内地人员因公务前往香港,需持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并需办妥相应的赴港签注。现将《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签发机关
  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负责云南省因公赴港人员的《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往来香港签注》审批、签发工作,在此业务范围内,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双重领导。
  
二、通行证和签注的申办手续
  (一)各派遣单位应为因公赴港团组、个人填写《云南省因公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任务申报表》、《申请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签注事项表》、《申请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事项表》(需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时用),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二)副省级以上人员赴港任务,须经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地厅级人员赴港任务,须报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以及因公派往香港任职、工作的人员,须经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因公派往香港进行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的人员,须报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五)填写《通行证登记卡》。
  《通行证登记卡》是填写通行证的依据。卡片上的姓名、汉语拼音、出生日期、出生地等项目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体字。

  (六)提供港方邀请函等必要的材料。

  (七)提供个人照片4张。照片须为小二寸,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照。

  (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九)下列情况须提供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件或其他批件:
  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间的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
  2.因公派往香港工作(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劳务、接受培训等)的人员,以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的人员;
  3.因公前往香港从事劳务的人员,须提供外经贸部批件;
  4.军队系统因公前往香港的人员,包括驻港部队的常驻人员和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触的临时赴港人员,须按军队系统的规定提供批件。
  
三、通行证的签发

  (一)因公赴港工作(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劳务、接受培训等)人员的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云南省因公临时赴港人员的通行证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签发。通行证在香港当地的换发、补发、加注及签注等工作由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负责。

  (二)通行证48页本有效期为5年,发给因公派往香港工作的人员;
  32页本有效期为2年,发给因公临时赴港的人员。

  (三)通行证个人资料页签发时,持证人姓名栏需填写中、英文,中文在上,英文在下;性别栏为中文汉字;涉及日期的栏目,填写阿拉伯数字;出身地点填写省级名称,在外国出生的填写国名。

  (四)通行证签发时须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加盖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刻制的签发专用印章,该印章以不同编号区别各签发机关。无授权签发人签署或未加盖签发专用印章的通行证无效。

  (五)持证人应用钢笔在通行证持证人签名栏签名。

  (六)通行证备注页须加注持证人姓名的中文商用电码和持有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
  签发给副省、部级以上,军队副军级以上人员的,需同时加注“持证人是中央政府任命的高级官员,请有关机关给予适当礼遇”。

  (七)通行证所有项目填写后,均不得涂改。

  (八)严格通行证签发质量,严禁揭开已塑封的胶膜进行涂改或揭换照片。
  
四、《往来香港签注》

  (一)《往来香港签注》采用长方形印章,使用兰色印油加盖在签注页上。签注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需在签注章左下角加盖红色签发专用印章。
  签发日期以授权签署人签发之日为准,有效期至填写签注有效期满之日。

  (二)《往来香港签注》签发给经批准一次、两次或多次进出香港的因公临时赴港人员。其中,一次和两次进出香港的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多次进出香港的签注有效期视批准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往来香港签注》的赴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如确需在港逗留超过1个月的,须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征求香港特区意见后签发,同时在签注章上方注明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所给的档案号。逗留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填写具体的天数,超过1个月的填写月数。

  (四)续办3个月两次进出香港的签注,须在上一签注发出两个月后办理。

  (五)《赴港劳务签注》、《赴港就读签注》、《赴港培训签注》、《赴港工作签注》和《驻港签注》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批准时间超过1年的,签发1年有效期的签注,以后可逐年签发签注。

  (六)《往来香港签注》签发当日,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传真通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需通报的主要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通行证号码、签注情况及预计抵港时间。
  
五、通行证的管理

  (一)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印制、调拨。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报下一年度通行证的需求申请,并交纳本年度的费用。

  (二)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负责云南省《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签发管理工作,对严重违反申办、持用通行证的人员,有权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三)赴港人员回内地后,应及时将通行证交回云南省外事办公室,个人不得保存通行证。

  (四)持证人对通行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在香港应及时报告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在内地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和公安机关。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个人责任。

  (五)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相互借调人员组团赴港,赴港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办理通行证和签注。
  
六、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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