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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0 生效日期: 2005-06-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5]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闽政(2004)22号)精神,从2005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实施“两免一补”助学制度。省政府对享受“两免一补”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免除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现就“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两免一补”项目
  贫困学生免费项目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书本费。贫困学生补助项目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中寄宿生生活费。
  二、享受“两免一补”的对象
  (一)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
  (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三、资金来源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助学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对象免费发放教科书。“两免一补”对象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设区市及县(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从2005年秋季学期开始,凡享受省免费教科书的学生,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必须同时免除杂费,免除杂费的标准要严格遵守“一费制”标准。各地应结合财力,制定分年实施办法,逐步对“两免一补”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并在2007年底以前落实。补助形式和补助标准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厦门市“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四、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由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各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数上报省教育、财政部门(见附件),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按省定的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确定分县(市、区)补助经费指标并下达各设区市。补助经费原则一年一定,年度中间不予调整。待条件成熟时,免费教科书将实行省集中采购。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免费教科书补助经费指标后,应在15日内将资金拨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两免一补”资金专户,通过其转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县(市、区)教育部门按免费教科书发放情况直接与教材出版、发行部门结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继续用于免费发放教科书。
  (四)各地要根据教学实际需要确定免费教科书版本,凡选定版本价格超出省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同一学校、同一年级教科书种类、版本要做到一致。鼓励循环使用教科书。
  (五)出版、发行部门要尽力降低出版、发行环节费用,让利优惠。每年教育、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让利幅度。节省下的资金继续用于免费发放教科书。
  (六)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应同时纳入“两免一补”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七)“两免一补”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除特教学生外,有领取政府工资人员家庭的学生不享受“两免一补”。
  五、建立公示、档案制度
  学期初,贫困学生的监护人应持“低保”证件等有效证明向学生就读学校提出“两免一补”申请。学生就读学校通过家访、询问、调查等方式核实后,提出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名单、补助金额及享受补助的条件,在学生户口所在村和学校公示7天,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上报,务必做到应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不漏报、不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档案制度,按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六、免费教科书的发放
  免费教科书要与其他学生教科书同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套。
  七、鼓励捐资助学
  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按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加强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的领导,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分配和管理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地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标准,审核有关基础数据,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等。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总涉及“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定资助对象,组织发放教科书;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专项资金,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等。
  (二)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各级教育、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免一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真正用于贫困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扣减有关专项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预算内足额安排“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省财政对于“两免一补”工作做得扎实、资金安排到位的地方,将通过省对地方基础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规定通过相关财政手段处理。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附:学年度享受“两免一补”学生情况表(基层/汇总)(略)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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