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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意见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8 生效日期: 1997-06-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城镇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城镇集体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勇于探索,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推动城镇集体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职工认同程度和社会承受能力选择改制形式,坚持因地、因行业、因企业制宜,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不搞一刀切,具体选择何种形式要征得资产所有者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二是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流动重组为重点,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三是要依法明晰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使所有者职能到位,既不能损害国家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也不能损害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四是要坚持搞好“三改一加强”,全面提高城镇集体企业的素质,使放开的企业绝大部分搞活。

  二、任务目标
  从1997年开始力争用两年的时间,使全部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粮食、供销社、外贸等行业)完成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放开搞活工作。使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得到初步理顺,基本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和企业自身条件的财产组织形式及内部制衡机制,为城镇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1997年要放开搞活50%以上,1998年要全部放开。

  三、放开搞活的标准
  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选择改制形式和检验其得失的根本标准,一是看企业是否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盈、扭亏或减亏;二是看放开企业后原有职工是否得到妥善安置,积极性是否充分调动起来;三是看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四是看企业是否建立起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负亏机制和技术进步机制。

  四、放开搞活的形式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1996]47号)中所推荐的18种形式,原则上城镇集体企业均可采用,还要更灵活一些。在实际工作中,应优先选择涉及产权流动重组的几种形式。根据城镇集体企业的特点,可以重点选择以下一些形式:
  (一)涉及产权流动重组的
  1、股份合作制。这是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首选形式。既可以实行职工重新带资入股,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也可以在职工投资入股的同时将企业积累的集体资产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形成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
  2、股份制。经济、技术、人才条件比较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3、组建集团。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组成以产品为龙头、资产为纽带的企业集团。要打破所有制和行业、地域界限,既可以国有企业为核心吸纳集体企业组建集团,也可以集体企业为核心组建集团。
  4、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之间,均可以互相兼并实现资产重组。集体企业重组到国有企业,原集体资产独立记帐,继续保持独立;国有资产重组到集体企业,原则上用借贷方式留在企业使用,也可以用参股的形式。
  5、嫁接改造。城镇集体企业可以将本企业厂房、设备、场地和无形资产等折股,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企业进行合资改造,可以实行整体嫁接或部分嫁接。
  6、合伙制。对一些“边、小、微、亏”集体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合伙企业。
  7、拍卖或破产。对少数危困集团企业可以面向社会竞价拍卖,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集团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
  (二)不涉及产权流动重组的
  1、改造经营者。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亏损的,可以通过企业职工民主选举经营者来改变企业的经营状况。
  2、租赁。将企业全部或部分租赁给公民、法人或合伙经营者,也可以实行抵贷返租。
  3、承包。有的企业可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但要与新的财税制度相衔接,并增加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4、联合协作。依托大企业发挥小企业专业化生产的优势,通过联合协作为大企业、大公司提供专业化协作服务,进而向组建企业集团发展。

  五、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冀政[1994]74号)精神,对自《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施行后,无偿划走、转移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要一次性退还给企业,一次性退还有困难的,要与企业签订分期退还协议,未退还部分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相应利率缴纳资金占用费,或者作为企业投资,参与划走、转移企业资产单位的分配。
  (二)集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交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由投资方作出决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所得净收益,由投资方与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兼顾资本积累和劳动积累的原则,经过协商按照一定比例在投资者与职工集体间进行分配。有争议暂时处理不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投资者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集体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三)实行股份合作制,要体现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对劳动积累形成的存量资产,依照共同共有与按份所有相结合的原则,可将不超过60%的部分按职工工龄长短、技术水平高低和贡献大小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个人分红的依据,不得提取、转让和继承。职工因死亡、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属于企业职工,其分红权即终止。
  (四)无论是改制企业还是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都必须按企业章程规定出资入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出资入股额一般不低于量化给个人存量资产的50%,同时应适当保留一块共同共有的集体资产。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在职工入股时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集体股,或者在职工股东分红时提取一定份额转为职工集体股。
  (五)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债务由兼并企业偿还。其中贷款利息偿还确有困难的,经银行同意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资不抵债的被兼并企业实行停息,对因兼并行为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兼并企业实行减息,对企业停、减息的比例,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贷款银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各自省分行审批后,自三产企业开业之日起,其原欠银行贷款,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新贷款照常计收利息。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后,经营中消化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时,按集体资产增值对待。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且难以实施兼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破产。
  (六)鼓励城镇集体企业走联合发展的道路,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组建企业集团,以城镇集体企业为核心组建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资产达到8000万元以上,实现利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报省经贸委审批同意后,可以组建省级企业集团。
  (七)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妥善安置好职工。兼并、承包、租赁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由兼并、承包、租赁方承担职工安置任务。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保障制度,以保障破产集体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八)对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的企业,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兴办第三产业。市区污染环境的企业搬迁改造,经税务部门认定,可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交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原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转卖时,免交5%的营业税、6%的契税、2%的手续费。对于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采取出让、出租或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处置。有关机构在土地评估时内收取工本费。各级政府对改制后的企业在征收有关费用方面要给予减免优惠。
  (九)改制后的城镇集体企业继续享受原集体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新增增值税额的25%返还企业(省级新产品返还两年,国家级新产品返还三年);新办的高新技术集体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返还所得税;城镇集体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科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集体企业据实列支技术开发费用,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部分,可视同实现利润。
  (十一)从1997年开始,当年吸纳和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超过从业人员30%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返还两年。
  (十二)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限制外资入股比例。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新增营业税、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部返还企业,作为中方国家投资用于企业自我发展。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和利用内资进行股份制筹资改造的城镇集体企业,两年内所得税全部返还企业,第三至五年所得税返还一半。
  (十三)企业改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四)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计委等10部门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意见措施和优惠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103号)的精神,乡镇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除外),原则上城镇集体企业均可享受。
  (十五)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并按企业登记变更注册减半收取登记规费。
  (十六)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技术职称的评定可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职称评定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进行评定和晋升各类技术职称。

  六、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扶持城镇集体经济
  (一)加大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资金投入,建立省级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周转金。资金来源渠道:一是从1998年开始,每年根据财政状况,从省财政拨出适当资金给予支持;二是从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比上年增收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周转金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按照“低息有偿、定期归还、逐年积累、滚动发展”的原则使用,用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各市也要逐步建立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周转金。
  各级银行每年要划出一定比例的贷款规模,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支持骨干城镇集体企业发展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高的产品。
  (二)在组建好一批同类产品企业小协会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城镇集体经济协会,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和服务职能。
  (三)建立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经济综合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支持。各企业要认真贯彻《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四)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率。各级经贸委是全省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集体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集体资产综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对本行业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工作。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建立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积极性。从明年开始要在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系统开展以效益指标为主要评价内容的争创先进区(县)、“小巨人”和“明星”企业等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对在争创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争创活动中被评为“小巨人”的企业,其超上年利润部分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按超过部分一定比例返还企业,用于支持这些企业的继续发展。

  七、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放开搞活城镇集体企业领导小组,由主管工业的副省长担任组长,主管工业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经贸委主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委、体改委、财政厅、劳动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轻工厅、贸易厅、供销社、粮食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集体企业办公室)。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各级经贸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协调解决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全局,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放开放活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经贸委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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