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安联防工作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7 生效日期: 1991-11-2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1]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安联防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所辖区域内的治安联防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第四条    凡本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职责

    第五条    各市、县(区)应当设立治安联防指挥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联防工作。城市市区以街道,县、市(郊区)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治安联防队办公室可设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在公安派出所的具体组织下开展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有一名所长或副所长分管,并确定一名专职治安民警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职责是:
  (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将违法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驻点值勤和流动巡逻;
  (三)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堵截、追捕各类犯罪分子。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治安联防队员均可盘查:
  (一)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等管制刀具或自制枪支等凶器的;
  (二)携带或运送来路不明可疑物品的;
  (三)深夜成群结伙游荡街头、行迹可疑的;
  (四)以买物卖物为名走街串巷、行踪诡秘的;
  (五)其他行迹可疑需要盘查的。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联防人员可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一)正在进行赌博、卖淫、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传播淫秽物品或斗殴、抢夺、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等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设施的;
  (三)正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治安联防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区境内各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影剧院、舞厅、展览馆、文化宫、群艺馆、游泳池、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均应成立治安联防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配备二至五名专(兼)职治安人员,在治安联防队的领导下,扩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人员配备与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街道、乡镇治安联防队员的配备,应当贯彻积极防范与节省人力、节约开支的原则,由公安派出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人数。
  治安联防队员可采取单位抽调或骋用的办法,即由治安联防队从辖区内的单位职工中抽调,或聘用退休职工、家属、待业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均须根据职工人数按比例抽调人员参加所在辖区的治安联防队,一般二百至五百人的单位抽调一至人,五百至一千人的单位抽调二至三人,一千人以上的单位抽调三至五人。不足二百人的单位与周围居民轮流派人参加。楼群院落的治安联防人员,按每百户一至二人配备。


    第十四条    凡无法抽调人员的单位,本着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按该单位应当抽调人员数每人每月九十元的标准集资,有固定营业地址的个体工商户,视其经营规模,每户每月集资二至三十元。
  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集资款项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从“其他”项目中列支。农村从乡镇公积金中列支。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抽调或选聘的治安联防队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制观念强;
  (三)热爱治安保卫工作,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二)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人;
  (三)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得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或贪赃枉法;
  (四)执行任务时佩戴由治安联防指挥部统一制式的《治安联防队值勤》标志,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队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守则;
  (二)考勤制度;
  (三)法律常识、业务学习制度;
  (四)情况汇报及登记制度;
  (五)赃款赃物、拾交物品登记上缴制度;
  (六)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七)岗位责任制度;
  (八)奖罚制度。


    第十八条    治安联防队伍应当加强对队员的教育和管理,坚持每月考评,并按月将队员考勤及表现情况通知所在单位。

 

第四章 治安联防人员的待遇和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派出参加治安联防队的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均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队员巡逻执勤必需的夜餐费和节假日加班费,由所在治安联防队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支付;聘用其他人员的生活补贴、奖金及夜餐费,由各治安联防队支付。治安联防队经费,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由收取的治安联防集资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各治安联防组织应加强治安联防经费的管理。联防经费必须用于治安联防工作,不得挪用。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初,公安机关应将上一年度治安联防经费的收支情况向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公务中因公致残、牺牲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上招聘的人员,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抚恤。


    第二十二条    凡被聘用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治安联防队员离开工作岗位时,由市、县(区)治安联防指挥部发给“社会治安联防荣誉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治安联防队员尽职尽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抓获现行犯罪人员,达到安全防范指标的,由治安联防指挥部或同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其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应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嘉奖、记功或按有关规定晋级。


    第二十四条    凡无故缺勤、失职、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工资、辞退或其他行政处分。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伤害无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