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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9-13 生效日期: 1996-09-13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6]17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实现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云南实际,决定对我省经济体制改革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一)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股份制改制。本世纪内,前三年进一步进行试点,各地区、各企业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力争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后两年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中昆明市要走在前面。
  (二)采取多种办法解决企业资金损失及不良债务。
  (1)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货款损失,申报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未冲销之前,可暂停息挂帐。(2)1994年底前的亏损挂帐,属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在5年内用企业实现的利润弥补。
  (三)建立企业资本金补充制度,改善资产结构。(1)对确需重点支持的企业,由于债务过重,无偿付能力的,欠财政债务,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参股入股等形式,转增国家资本金。(2)企业间债务,经协商可依法将债权转股权;也可转给投资主体,成为他们对企业的投资或股份。(3)对流动负债较高的企业可适当提高所得税返还比例,作为国家投资或国家股份。
  (四)鼓励企业通过调整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减轻债务负担。(1)企业经出资者批准可出让部分产权,用于清债。(2)城区企业易地改造,原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开发所得,除上缴国家税费部分外,用于追加国家资本金或清债。(3)极个别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先划出部分有效资产重组新企业,相应承担部分债务,原企业依法破产。(4)企业职工可出资购买本企业资产或投资参股。
  (五)鼓励企业利用外资盘活资产,减轻债务。(1)不需国家控股的企业,允许外商收购或控股,可争取在境外上市。(2)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3)企业经批准向外商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所得,除上缴国家税费部分外,用于清债。
  (六)鼓励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逐步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责。(1)实施“再就业工程”,按企业消化一块,行业调剂吸收一块,社会承担一块的原则,安置分流下岗人员。对企事业单位为精简机构,安排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从营运之日起,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政策性亏损单位安置分流下岗人员搞“三产”或多种经营后,不减少原政策性补贴。(2)鼓励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可根据情况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3)逐步分离社会职能,分离出来的学校、医院等要面向社会,逐步交由政府管理。经费以分离的当年企业实际支出为基数,逐年递减,5年后与企业脱钩。
  (七)昆明市作为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应根据国发(1996)17号文件精神,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全省企业改革探索经验。
  (八)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要通过企业改制、产权重组、企业兼并、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体等措施,组建10个左右的省级大公司、大集团。(1)结合我省“九五”期间培育和建立一批国有经济的骨干队伍的要求,已列入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集团公司纳入省100户重点改革企业范畴。(2)对国家重点扶持和省级大公司、大集团,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授权的资产享有占有、支配和处置权。国有资产收益通过财政列支,从1996年起,5年内全部返还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3)鼓励集团公司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支持其在国家金融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申办财务公司。(4)支持集团公司向国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对外经济合作权和劳务输出权、境外投资权,或成立外贸公司。支持集团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标、对外输出劳务,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集团公司到境外设办事处、经销点和投资设厂。(5)支持集团公司和优势企业通过兼并互补性强的企业加快发展。经银行核查批准,被兼并企业连续3年亏损所欠银行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可以免收其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停息2年,固定资产贷款停息3年;被兼并企业仍为独立法人的,其上缴所得税超过原企业上缴的部分,3年内返还给兼并方,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6)被兼并企业原先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价值评估显化后,划拨给兼并方,但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支持集团公司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步伐,集团公司的技术改造规划和新产品试制计划可优先安排纳入省的计划并争取纳入国家计划。(7)参照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做法,从1996年起,连续3年把上缴所得税的15%通过财政返还给上缴的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九)积极推进小型企业改革。(1)小型企业改革要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力争在3年内完成小型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今年,省经贸委、体改委选择几个县,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2)对部分企业可实行委托经营,也可实行抵押租赁或出售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这些企业可参照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3)确实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资产变卖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首先用于职工的安置,剩余部分用于清债;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发放所在市、县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3--5倍的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4)国有小企业改革应与城镇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对占有城乡土地的企业分别不同情况,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部分投入原企业,作为企业安置职工费用补充和增加资本金。
  (十)加快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抓好轻纺、机械、贸易、化工、煤炭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转体工作,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后,要和原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职能脱钩,这些职能逐步移交给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
  (十一)建立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围绕“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企业”三个层次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选择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2至3个县级市,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企业”三层次构架的试点。
  (十二)加快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管理办法,使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离,贯彻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加强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合并工效挂钩和弹性工资的考核办法,完善企业工资管理。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为遏制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结合我省实际,对国有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扶困互助金。

  二、建立健全省级经济调控体系
  (十三)计划调控。(1)确立合理的经济调控目标,各项经济工作要围绕实现调控目标来进行。(2)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既重视内涵扩大再生产,又保持一定的基本建设规模;既坚持集约经营的方向,又要从云南实际出发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使经济增长切实建立在有质量、有效益的基础上。(3)加快市场体系建设,适应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需要。同时切实控制物价增长幅度,防止通货膨胀。(4)加强政策引导,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济结构较为合理的格局。(5)全面实施投资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布局政策,合理划分国家、地方和企业投资上的事权,充分发挥投资导向的作用,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优化投资结构,规范和完善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培育和发展在法律规范下,公平竞争的投资市场。
  (十四)财政、税收调控。(1)合理划分财权事权,建立起符合云南实际的省、地、县分级财政管理体制。(2)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基础产业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改善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保证科技、教育、扶贫支出需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使资金迅速有效地聚集在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有利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项目上来,培植一批高起点、规模合理、效益好的产业;制定和实施“县域财源建设规划”,着重建立促进县域经济增长的良性机制,形成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发展格式,减少直至消除县级财政赤字。(3)按照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建立地方税收体系。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作用,建立监控机制,充实征管力量,加强税务稽查,健全征收、管理、稽查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
  (十五)金融调控。(1)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按照强化信息调研、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三个方面的职能要求,调整地州市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强化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调整二级分行和县支行的机构分布;以政策性金融业务比重大小为标准,适当增设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积极推行票据的贴现和再贴现,缓解我省流动资金贷款供求矛盾;积极推广商业票据承兑,加快结算改革。(2)拓展金融业务,逐步形成金融机构多元化格局。在若干经济发达的地区设立证券营业部;在地、州、市分批设立省融资中心办事处,在金融体改试点县设代办处;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平安保险公司在有条件的地州设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增设营业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组建、设立多种金融机构及企业财务公司。(3)努力扩大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4)盘活存量,提高信贷资金质量,降低呆帐、呆滞贷款比例。(5)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及外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昆明作为金融对外开放城市的作用,除泰国3家银行昆明代表处升为分行外,积极争取欧美、日本的银行在昆明和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动泰中双方的金融交往与合作,加强与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区各国中央银行的联系和交往;争取云南省国有商业银行到周边国家设立金融机构。(6)建立运行有序、严格管理、开放高效的金融市场。加快发展云南省证券市场,再组建2至4家证券中介机构;加强证券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投资指导和信息服务;建立云南省证券交易系统,以证券交易中心为主,在全省经济条件好的地州(市)和边境地区建立附属证券交易机构,大力发展我省投资基金,扩大债券、股票发行规模;丰富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品种,活跃证券市场。建立和完善短期金融市场,充分发挥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牵头的融资中心的作用,建立同业拆借二级交易网络,与全国一级网络相衔接,云南省融资中心在全省各地(州、市)设立办事处,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代办处。完善和发展银行外汇市场。建立外汇同业拆借市场,使我省外汇调剂中心成为上海外汇调剂中心云南分中心。(7)推进保险体制改革,建立产险和寿险相分离的保险体制;发展地方性专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公司等中介机构;积极组建“云南省农村互助合作保险公司”。

  三、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步伐
  (十六)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在培育市场中的“第一推动力”作用,进一步促进商品市场的发展,着力培育和规范要素市场,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省内外、国内外相互衔接的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格局。
  (十七)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的培育,以抓好一批区域性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城乡集贸市场、中小型市场和商业网点为基础,批发与零售相结合,无形市场和有形市场相结合,现货与期货市场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功能、多种经济成分和运行方式并存的商品市场网络。积极探索先进的商品交易方式,以昆明商品中心批发市场和云南商品交易市场为依托,建立一批大宗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专业市场及批发市场。
  (十八)加快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步伐。国有大中型流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小型流通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或进行出售、拍卖、兼并等多种形式改革。通过推行连锁经营、兴办超级市场、探索代理制、配送中心、综合商社等形式,提高流通组织和手段的现代化水平。
  管住、管好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的流通。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体制和相应的风险调节基金,国家粮食系统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的“两条线”运行体制。深化农产品产销体制改革,发展产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放开竞争性商品流通。
  (十九)以培育人才、劳动力和资金市场为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技术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要素市场的发展;促进资金、劳动力、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二十)积极推进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格的范围,要继续推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改革,重点推进生产要素价格的改革,着力探索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转换的具体途径。制定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政府调控价格的机制。抓好粮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设,及时有效地运用风险基金和储备平抑价格,稳定市场。
  (二十一)多渠道筹资扶持建设。金融部门应积极开展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放市场设施建设贷款;建立市场建设资金,省财政在今明两年内给予1000万元扶持。由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鼓励社会集资或通过股份制形式筹资建市场,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
  (二十二)以发展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为重点,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各类中介组织,选一部分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制改革试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拓宽经纪行、典当行、拍卖行等组织的服务领域。

  四、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二十三)增加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扩大范围。(1)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1995年第25号令,同时积极推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适时启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一致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与五保救济政策相结合的保障制度。(2)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失业保险基金,逐步建立起以国有、集体企业为主,包括非国有企业在内的全部从业人员参加的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3)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按照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医疗保险费用的原则筹集医疗保险基金,保险范围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选入国家扩大试点的曲靖市、开远市,1996年内制订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1997年组织实施,取得经验后在全省逐步推开。同时,要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走出一条农村合作医疗的新路子。(4)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工伤保险,对所有城镇企业及其全部从业人员逐步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5)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范围要逐步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6)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加快“安居工程”建设,建立面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十四)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系。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九五”期间将目前分散的社会保险管理职能集中起来,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职能;归并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成立不依附于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和保值增值业务。

  五、抓好县级综合改革试点
  (二十五)赋于试点县(市)享受地州级经济管理权,包括计划、财税、物价、工商、城建、土地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权,报地州主管部门备案。在控编数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分流等方面有自主权。
  (二十六)在试点县(市)中选择部分县(市)或乡镇,建立“改革开放试验区”,由省、地有关部门配合县(市)重点抓好,试出成效。近期抓好红河州的“封闭式改革”试点。
  (二十七)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和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的出让效益,留给试点县(市)用于开发建设;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可自定奖励政策,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惠;试点县(市)书记、县(市)长在试点县(市)任职期内,经考核实现了县级综合改革目标并被评选为全省先进县(市)的,省政府给予重奖。
  在小城镇建设中,对购买商品房,并有固定职业的外来人员,所在县(市)允许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十八)省、地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县(市)采取的改革措施或实行封闭式改革办法,对试点县(市)提出的“18生物工程”开发项目,扶贫项目(必须是贫困县、乡),农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技开发项目要优先安排。各部门的单项改革项目、试验课题、示范项目等原则上要安排在试点县(市)。

  六、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
  (二十九)以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为重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1)将现有科研院所进行分类,从事农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及从事“四大支柱产业”研究的给予重点支持;促进技术开发型科技院所和一部分农业、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进入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一些设置重复、科研开发能力弱、业务方面不明的科研院所实行转向、合并或撤销。(2)对进入企业或改制转型为科技企业的科研院所,三年内事业性质和经费预算管理暂不变,可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待遇和有关政策。(3)试点科研院所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对事业费减拨到位的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其纯收入用于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的比例,自主决定。(4)试点科研院所的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及经费、重大科研仪器设置更新、人才培养和引进、中间试验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有关人员赴国外学习考察等,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扶持。(5)试点科研院所可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在执行国家和省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经批准后执行;缴纳的增值税中属地方分成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返还给原科研院所。凡减免或返还的税额,全额留用,作为科技发展基金,不得计提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院、所长基金等。(6)试点科研院所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建立起新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1)改革办学体制。教育、财政、计划、税务、工商、城建、土地、银行等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教育;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和办学条件好、师资队伍强的学校兼并规模小、质量差的学校;做好国有企业进行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校改革试点;鼓励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同类学校间、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联合办学;鼓励与国外友人、社团联合办学,加强对社会办学的管理。(2)改革管理体制。基础教育实行县、乡两级管理,进一步强化县统筹和管理基础教育的责任;将全省特困乡的教育纳入扶贫工作,采取特殊措施帮助506个特困乡建好乡中心完小,重点发展县以下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当地建设人才;打破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部门所有、条块分割、单一、封闭办学的格局,提倡合作、合并和联合办中专、大学;认真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完善教师考核、聘任、晋升办法。(3)改革投资体制。出台我省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办法;各级教育经费实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扶持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设立扶持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助专款。(4)改革大中专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体制。逐步在全省推行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直升制度。继续扩大大中专学校招生“并轨”的范围,完善奖、贷学金制度,设立特困生基金和与就业挂钩的定向奖学金;成人高校主要招收具有中等学校学历的从业人员,重点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完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机制。

  七、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主要精心集中到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上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改革,建立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把改革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地方党政一把手的主要指标。
  (三十二)充实加强体改工作机构。17个地、州、市,14个县级市和综合改革试点县(市)都要单设体改机构,已经撤并了的要限期恢复,其余县也应明确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分管体改工作。有些地州的体改机构若不能进入政府系列,也要增设为政策直属的部门。机构必须独立,人员必须充实。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体改、经贸、财政、税收、金融、工商以及其他执法部门都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同心同德,团结协作,共同开创改革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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