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04 生效日期: 1991-06-04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1]6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是,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图表、来往信件、电报、电传、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机关应加强对文书立卷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解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   各机关的文书承办人员,必须将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书整理好,送交文书主管机构或主管人员,由其在下年度六月底前清理立卷,移交本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
  凡属于归档文书,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   各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应了解本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确定本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并拟制出立卷类目表。


    第六条   各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重点是本机关制成的,以及其他机关发来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联系的文书。
  凡属于归档的文书,均应齐全、完整。


    第七条   归档文书,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文书立卷程序,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排列,并填写案卷备考表。


    第八条   卷内文书底稿及领导签批意见,应字迹工整、清晰,适于长久保存。


    第九条   卷内文书应折叠整齐,案卷格式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的规定。


    第十条   各机关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存贮本机关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
  全宗卷应制作两套,一套随档案移交档案馆,一套由本机关永久留存。


    第十一条   各机关应建立健全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本机关及下属单位进行检查,提高文书立卷归档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馆在接收进馆档案之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各机关准备移交的档案进行检查,质量合格后方可入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责令限期归档;拒绝归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因机关领导不重视或拒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建议,造成本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混乱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事业单位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