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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9 生效日期: 2000-03-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闻出版局及有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解决目前各地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光盘生产源无法识别的问题,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安部组建了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目前,鉴定中心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完毕,所开发研制的光盘生产源识别方法已通过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派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鉴定,具备了行政、司法鉴定能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鉴定范围和内容 
  鉴定中心负责对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中查获的光盘及母盘进行鉴定,确定送检光盘及母盘的产生企业。
  企事业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提出鉴定申请的,鉴定中心也可以进行上述鉴定。

  二、 鉴定程序
  办案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司法鉴定的,应持有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公函;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办案需要鉴定的,由当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委托鉴定公函。企事业单位需要鉴定的,由本单位向鉴定中心出具委托鉴定公函。鉴定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应立即组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在30天以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见附件),并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
  委托鉴定可通过寄递方式提出。

  三、 鉴定费用
  鉴定中心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中心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四、 鉴定的法律效力
  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样本)

公安部 司法部 新闻出版署
二000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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