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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字[2003]70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通辽市城市天然气工程有关问题的请示》(通建发[2002]77号)收悉,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廊坊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通辽燃气管道工程的函》(通政函[2003]7号,鉴于天然气工程是一项公益事业,前期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实际情况,为加快该工程的建设,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对该项工程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辽市城区天然气管网规划内的住宅要统一安装、配套天然气管网。已建成未交工或在建工程必须安装天然气,对新上房地产项目及改、扩建工程,必须把管道燃气列入设计审批内容,由市建委严格把关,做到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验收。否则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已建成竣工的不予验收。用户建设费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缴,计入房屋总价。

  二、该项目作为我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之一,从建成投入使用年度起,5卸内征收的所得税由市财政部门足额返还。第二个5年内财政按10%税率留取,余额返还企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按国家规定的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财政逐年返还;征用土地依法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用于该工程的建设;有关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公安管理暂住人口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一律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减按1%收取;其它有关事业性收费按低限收取。

  三、天然气管网穿越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设施时,按规定履行手续,建设单位能够按标准自行恢复市政设施的,产权管理部门不再收取破路费、占道费、挖掘修复费、绿化补偿费等其它费用。由产权管理部门恢复市政设施的,按低限收费。

  四、逐步提高天然气在城市能源中的利用比例,在城区内严格控制用煤总量,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今后严禁在市区内新上燃煤炉及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项目。现有的燃煤炉和使用燃煤为主的餐饮网点等,在3年内分批进行改造,尽快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五、天然气用户建设费和天然气的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提出价格方案,由市物价局在举行听证的基础上,按程序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鉴于该项目的公益性质,居民用户建设费可由所属单位视本单位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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