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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潭头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 2005-05-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168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潭头水电站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文(2005)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农用地35.4979公顷(其中耕地4.89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福安市潭头镇潭头村水田0.1518公顷、旱地0.0553公顷、园地5.0252公顷、林地3.62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1公顷、未利用土地0.2319公顷,大庄村水田0.0431公顷、园地2.3615公顷、林地2.662公顷、未利用土地1.9462公顷,东昆村水田2.4387公顷、旱地0.5828公顷、园地2.6227公顷、林地5.68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公顷、未利用土地1.4395公顷,富罗坂村水田1.1203公顷、望天田0.4013公顷、旱地0.0993公顷、园地1.7928公顷、林地6.2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1公顷、未利用土地0.2384公顷,渔溪洋村林地0.4118公顷、未利用土地0.0669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39.4208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181.6637公顷(河流水面107.023公顷,河滩74.640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21.0845公顷,提供给福安市福成水电有限公司,其中0.8336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福安市潭头水电站厂房建设用地;220.250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水电站库区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安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35.4979公顷计入我省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安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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