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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08 生效日期: 1996-10-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邢政[1996]25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国有企业破产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着有利于资产重组、有利于优势企业低成本扩张和劣势企业摆脱困境,有利于解决社会热点问题和社会稳定,改善资产质量和信贷质量,提高全市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建立优胜劣汰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意见,以推动、指导和引导企业破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破产条件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三、破产准备(一)作出破产决策。实施破产前,应在认真分析债务人现状、确认符合破产条件的基础上,由拟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集体通过破产决策。
  (二)找妥全部或部分接收破产企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有实力的接收方,在考察其接收能力后,就接收价格、付款方式、职工安置等事项进行商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接收意向书。
  (三)制定方案。一是由拟破产企业就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离退体和在职职工安置目标制订破产方案。二是由接收方制订接收破产企业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接收方式、职工安置办法及政策要求等。
  (四)论证方案。破方案形成后。将方案报市、县(市)、区破产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指协办)审查,由市、县(市)、区指协办牵头召集破产企业、接收方及其双方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总工会、工商、劳动、国资、财政、税务、土地、房管、金融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人民法院参加进行论证确认。
  (五)由拟破产企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债权债务状况、财产担保和抵押证据、破产后接收单位对职工的安置办法。
  (六)拟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若同意其申请应及时批复。

  四、破产申请
  (一)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申请的批复,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企业主要债权人(债权人提出的债权额占该企业无财产担保权额的半数以上)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债权数额、债权的财产担保抵押和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破产受理及清算
  (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案受理的答复,立案受理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破产公告。
  (二)由人民法院同企业主管部门、国资、财政、工商、人行、审计、税务、劳动、土地、房管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由专司企业破产的中介机构承担清算工作。清算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派员现场指导监督破产清算工作。人民银行牵头,吸收有关人员参加,组成金融系统资产保全小组,由资产保全小组派员参加破产企业清算小组工作。
  (三)资产清理。企业宣告破产后,原法定代表人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清算、财产清理和购销等业务的清算工作,并将上述资料交移给清算组。
  (四)清算组主要职责是: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破企业的债权和债务;编制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评估破产财产;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清算报告;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工作。
  (五)在财产清算期间,由市、县(市)、区指协办会同清算组,与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政策,形成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

  六、破产债权
  (一)下列债权为破产债权: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效财产担保债权;宣告破产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减去未到期利息后的债权;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但未受偿部分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偿还债务后,其代替偿还款为破产债权;由于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致使其他当事人受到的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
  (二)下列费用作为破产债权:宣告破后的债权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七、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务后可以作为债权后,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主席债权人会议,并答复询问。 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会议。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产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如下: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可推选债权人代表,了解清算组的清算情况,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的债权人过半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总额半数以上,决议通过后,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 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八、和解
  (一)债务人或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均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和解,并提交有关材料。接受债务人或债权人和解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和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主持召开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参加的和解会议,审议债务人或债权人提交的和解申请书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加盖债务人主管部门公章。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严格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和解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有关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和解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和解的裁定。人民法院准予和解申请后,应当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提出的和解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人民法院在10日内作出是否认可的的裁定。
  (三)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和解程序,宣告企业破产: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协议的;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和解程序的;严重损害全权人合法权益的。
  (四)和解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九、破产财产的构成
  (一)破产财产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企业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出让。
  (三)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四)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十、财产抵押和信用担保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做到有法可依。
  (二)经有关银行同意也可参照外地成功的经验和作法处理。
  (三)遇到无明确法律规定,而且又无经验可借鉴的特殊问题可与有关银行协商解决。

  十一、债务清偿
  (一)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或人员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偿还债务。下列破产费估先拨付:
  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清算组必需费用,包括清算组办公费(含水电、复印、打字、文具纸张等费用)、聘请清算组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等;为债权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化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它不可预计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其中,破产企业欠交的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情况协商解决;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十二、破产财产处理
  (一)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转让。
  (二)处置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所得,应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及所欠保险机构的劳动保险费用。
  (三)破产财产分配应以货币分配为主,也可以采用实物分配方式。破产财产变现后,按清偿顺序进行清偿,难以变现的可将实物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
  (四)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转让收入计入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五)破产财产变现难的企业,经债权人同决可将债权资本化。一般债权人可将其债权直接转为投资。银行债权人也可将其债权间接转为投资。
  (六)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同破产企业欠职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七)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先交收购单位代替,以后随企业改革深化逐步转给政府管理。
  (八)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时,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或由收购单位建帐追索,收购单位追回的款项作为增加资本金处理。

  十三、破产重组
  (一)破产重组是将破产企业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优化配置。支持优势企业对破产企业实行收购,允许有实力的“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资购买破产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
  (二)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对不宜破产的企业,应当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三)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资产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四)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整体收购破产企业财产、承担人民法院裁定的的债务、全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按市委[1995]11号文件及补充文件精神,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
  (五)破产企业职工筹资收购破产企业产权而组建的新生企业,不利用现有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属于划拨土地的可按审批权限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属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直接办理出让手续。
  接收方购买破产企业产权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维持原企业职工就业的,经批准可变更土地使用权属,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免缴土地使用权过户费、土地收益金等。
  (六)企业破产后,凡当年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人数超过从业人员总数的60%而成立的新经济实体,经劳动部分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职工(含失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七)接收企业安置破产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职工、购买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用以房地产开发的,按规定的依法处理出让手续其土地出让金是否缓交由政府决定。
  (八)利用破产企业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按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以及开发中的各种配套费,视开发商接收破产职工情况,经政府批准可予以适当减免。
  (九)接收方收购破产企业,一次性付清购买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人民法院裁定在取得担保后按计划分期支付。
  (十)市供电、供水、邮电、房管、土地、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办理破产企业的供电、供水、通讯设施、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过户手续时,应给予减免手续费的照顾。

  十四、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一)对破企业职工,应当以接收单位安置为主,并采取组织调动、转岗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他们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接收方对破产企业职工采取多种办法以妥善安置,安置时间和办法视接收方情况而定,但安置最迟不能超过18个月。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根据国发[1994]59号、冀政[1995]49号、冀政[1995]65号和冀劳[1994]4 号文件规定及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参照外地经验由法院和清算组具体商定。安置费用原则上不发给个人,谁接受职工给谁。安置期间职工生活费用由接收方发放,其标准应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
  (三)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的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
  (四)破产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由接收方统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破产企业原已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到接受企业后其参加社会统筹时间应连续计算,破产企业原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接收方接收破产职工之日起,享受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待遇。

  十五、破产程序终结
  (一)清算组协同人民法院清偿完各种债务后,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清算组与接收方正式签订职工安置协议,再向接收方提交财产清册和职工花名册,办理交接手续。
  (四)清算组向人民法院和市、县(市)、区指协办提交清算工作总结报告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撤销清算组。
  (五)破产程序争取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终结,最长不宜超过半年。

  十六、法律责任
  (一)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破产原因,分清责任,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拒不配合清算工作,或未经许可擅离职守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由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清算组成员、破产债权人或处理人收受贿赂或约定不正当利益的,由检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阻碍清算工作或扰乱秩序使企业破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由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组织领导
  建立企业破产制度,推动企业破产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的工作。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在市、县(市)、区企业破产指协办统一协调下,密切配合,切实抓好企业破产工作的实施。全市企业破产日常工作由市指协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协调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负责破产企业工作方案的审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方案进行论证,督促检查破产方案的实施。
  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破产中负有重要职责,主要包括:对企业破产申请签署意见,参与企业破产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破产企业破产方案的制订和论证;协助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负责职工安置的落实,帮助组建新生企业,负责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各综合、经济杠杆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企业破产工作,并结合本部分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
  本意见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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