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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8 生效日期: 2005-05-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5]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
二○○五年五月八日
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扎实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我市企业单位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及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对被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8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5万元、2万元和l万元。
  第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人民币3万元;对在全国发明展上获得金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四条 国内外专利申请奖励或资助方式:
  (一)向国内申请专利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优先权要求费、专利登记、印刷、印花税、附加费)给予全额资助。
  (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6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5000元;国际申请(PCT)每件补助人民币5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三)对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追加奖励每件人民币5000元;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追加奖励每件人民币10000元。
  (四)对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视具体情况最高可资助头3年年费。
  第五条 对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对以上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奖励或资助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资助。对同一项专利在一年内不重复奖励,仅按该专利所达到的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或资助的条件和标准视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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