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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1996年度道路运输业经营资格审验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7 生效日期: 1996-03-0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为加强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决定在全省道路运输业中开展1996年度经营资格审验工作。现将审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审验时间及组织领导
  1996年度道路运输业经营资格的审验时间自1996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为加强对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厅审验领导小组。审验领导小组下设审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运管局稽查科。
  审验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二、审验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业(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含联户),均属审验范围。

  三、审验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办理开业手续,具备经营资格,缴纳规费。其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是否建立了领用、保管、发放票证的规章制度。5辆车以上的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客运上,按“三级审批、四定管理”的原则,对经营的线路班次进行审验。经批准经营的客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由省运管局统一制作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行的客运班车,要坚决取缔。
  (四)货运上,在对经营证照、规费缴纳、经营行为审验的同时,对超范围经营和干扰妨碍货运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整顿、纠正。
  (五)对客、货汽车是否具备《道路运输证》、营运证、车辆维修记录卡作为审验的一项内容。
  (六)维修业户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维修能力是否达到原核定标准。是否有越级维修、不讲质量和行业不正之风行为。二级维护以上维修业户是否按规定实行合同维修和出厂合格证制度。结合审验,要对占道维修、影响交通的维修点进行整顿,车辆维修标志牌不得随意悬挂在电杆、树木等地方。
  (七)搬运装卸业户是否按核定范围经营,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是否按规定执行,从业人员是否持有《作业证》上岗。
  (八)运输服务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开业手续,有无超范围经营行为。货票取票点是否有扩大使用范围情况,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执行对客运服务站(点)、中心、货运配载信息服务机构的审验要严格把关,无经营许可证、营业证的先按有关规定处罚,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要按程序补办审批报告会,不符合条件的要取缔。

  四、方法步骤
  (一)审验方法
  客货运输车辆,一律按车藉所在地运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审验。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运输车辆较多的单位,运政机关可分批分期派员上门进行审验。
  (二)审验步骤
  1、组织准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政管理机关领导,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领导班子直接抓。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同公安、工商、税务、农机等部门的协作,使审验工作顺利开展。
  2、宣传动员。各地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审验宣传活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于1996年3月通过省电视台、云南日报、云南交通报等广播、刊登审验通告进行宣传。各地、州、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运政管理机关由3月中旬开展宣传动员。
  3、实施审验。审验前,应将审验时间、地点、应收审证照提前告知经营者,并由经营者填写审验有关表格自审。在自审基础上,按审验要求逐户逐项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在营运证、营业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1996年度审验合格章,对客、货运输车辆、拖拉机发给审验标志。对审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经整顿后,再予审验。
  4、1996年内新办理许可证的,免予审验,在副本上加盖1996年度审验合格章。
  5、逾期未审,按部、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审验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运政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提高业务素质。要充分利用审验工作的时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基础台帐,抓好源泉管理。审验中要秉公执法,严格把关。要坚持“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审验中要按照简化、高效的要求,尽量为经营者提供方便。
  (三)审验中对违章行为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耐心做好宣传解释政策工作,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审验期间,已审和未审的证明同样有效,不得对未审验经营者进行处罚。
  (五)审验结束后,各地在7月中旬以前要组织路检路查和户检户查,对遗留和漏审的抓紧补审。

一九九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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