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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9 生效日期: 1996-07-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6]47号

    国有小型企业是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生活、创造市场环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定进展,活力有所增强,但机制呆滞、包袱沉重、设备陈旧、效益低下等问题依然突出,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大力推动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加快全省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要谈话精神,解放思想,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采取多种形式,把产权流动重组、改革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真正成为符合“四自”要求的市场竞争主体的法人实体,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全省经济增长质量。
  (二)基本原则。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不片面硬套某一种模式,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突破口,加大产权改革力度与选择优秀的企业经营者、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科学管理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紧密结合;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妥善处理遗留债务、职工安置等难点问题;各项配套改革同步推进。
  (三)任务目标。要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今明两年放开放活全部国有小型企业。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放开企业的经营形式、财产组织形式,对国有小型企业资产的管理由实物形态转向价值形态,政府依法对企业指导、服务和监督;企业通过重组活化存量资产和转活经营机制,尽快实现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营。今年放开放活的国有小型企业(包括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外贸、粮食等行业)要达到50%以上。

  二、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形式和标准
  (一)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形式
  1、涉及产权流动重组的,共10种形式:
  (1)股份制改造。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可依法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其他小企业可以有效资产或资金投资入股,使有限的国有资本支配较大规模的资产。
  (2)股份合作制。一种形式是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将原企业净资产按所有制关系折合股分后,通过内部职工增资扩股,增加企业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另一种形式是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部分或全部有偿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为股份合作制。
  (3)合并。为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和结构优化效益,政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合并,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
  (4)兼并。效益好的优势企业通过承担债务、控股、购买或无偿划转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兼并劣势企业。
  (5)组建企业集团。以优势企业为核心,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使一批小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或参股企业。
  (6)嫁接改造。利用企业厂房、设备、场地和无形资产等折股,通过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企业进行合资改造,可以实行整体嫁接或部分嫁接。
  (7)分立重组。对于整体搞活困难但有局部优势的企业,将部分有效资产剥离出来,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
  (8)拍卖。对少数国有小型危困企业面向社会竞价拍卖,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9)破产。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10)产业转移。通过“退二进三”、“退市进郊”,对地处黄金地段的工业企业进行迁移转产,利用级差地租帮助企业解困、发展。
  2、不涉及产权流动重组的,共8种形式:
  (1)转换内部经营机制。通过学邯钢,深化内部改革,激发企业内在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2)调整班子。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定向产品,有一定发展前景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的,通过调整领导班子改变企业经营状况。在一部分亏损企业,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经营者。
  (3)优势企业帮扶。优势企业通过技术、管理、产品等方面辐射带动劣势企业,帮助企业解困,实现良性循环。
  (4)承包经营。有些企业可以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但要与新财税制度相衔接,并在承包指标中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5)租赁经营。将小型企业或分厂、车间、柜组租赁给公民、法人或合伙者经营。亏损严重的企业可由贷款单位实行抵贷返租。
  (6)联合协作。小企业要向大公司、大集团、大企业靠拢,开展联合协作,积极为其提供加工配套等服务,并为走向资本联结和连锁经营创造条件。
  (7)代管。对经营不善的困难企业,由政府牵线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条件成熟后也可实施兼并。
  (8)托管。通过资产经营公司或债务担保性中介机构(托管公司)托管企业。
  以上两类18种形式,供各地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时选择,有些形式可以兼容。各地和企业还可以探索其他有效形式。
  (二)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标准
  从整体上衡量国有小企业是否放开放活的标准主要是:原来呆滞的国有资产是否盘活,亏损企业和亏损额是否明显减少,国有资产是否较快增值;企业是否建立起了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负亏机制和技术进步机制;企业经济效益是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职工收入是否逐年有所提高。

  三、认真落实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有关政策
  为加快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使其健康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用足用好关于推动产权流动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现有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对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支持、保障、规范作用。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
  1、国有小型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由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评估结果尽量接近市场价格,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时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可视为负债处理。未列入改制范围的资产可不评估。企业的职工宿舍、托儿所、食堂、澡堂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可从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建立新的法人单位,交由政府或社区承接,或由政府部门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其中职工宿舍按房改政策规定办理。
  2、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出售收入,一般不列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由同级政府决定留在企业有偿使用,或转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以交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这部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改制企业的国家股分红,经同级政府批准留在企业按年息5%有偿使用,也可征得股东会同意,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家股股本。
  3、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转让或出售时,按隶属关系经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国有小型企业可以无偿划转(限于国有企业之间)或有偿转让,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涉及跨地区的国有小型企业资产重组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或出售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基价,由转让(出售)方、出资者和受让(购买)方协商议定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竞价产生。协商价格低于评估值10%以上的,须报经同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在转让或出售过程中,不得无偿量化给个人。企业职工购买企业国有资产应在二年内付清价款,第一年应付价款的50%以上,一次交清的可按80%收缴。逾期欠缴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产占用费。净资产数额较大只出售部分产权的,其剩余资产在一定时期内视为企业负债,有偿使用。
  (二)落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发挥其筹资转制功能
  1、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推广上海若干先进经验的实施意见》(冀发(1996)8号)中鼓励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和鼓励利用内资发展股份制政策。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限制外资入股比例。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新增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返企业,作为中方国家资本注入。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和利用内资进行股份制筹资改造,两年内所得税全部返还企业第三至五年所得税返还一半。
  2、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省政府《关于加快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1995)81号)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权、国有股权在企业中所占份额、法人股与分红所得税等方面的规定和政策,支持股份制改革由试点阶段转向面上推进阶段。
  3、在《河北省城镇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出台前,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可暂时参照《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
  1、唐山、石家庄两市和我省纳入国家1000户重点扶持的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加大兼并力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其中被兼并企业连续三年亏损、贷款逾期二年以上、贷款本息确难归还的,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兼并企业制定还贷计划,并在五年内由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每年不少于20%。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二年,固定资产贷款停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2、其他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债务由兼并企业偿还。其中贷款利息偿还确有困难的,参照前项政策处理。不能按前款政策处理的,银行应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资不抵债的被兼并企业实行停息,对因兼并行为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兼并企业实行减息,对企业停、减息的比例,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3、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贷款银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各自省分行审批后,自三产企业开业之日起,其原欠银行贷款,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新贷款照常计收利息。
  4、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后,经营中消化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时,按国有资产增值对待。
  (四)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务院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加快形成企业优胜劣汰机制
  1、合理处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处置(包括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由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企业破产前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2、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首先用于职工安置,不足部分应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在重新就业前,通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社会救济金,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对自谋职业的破产企业职工,政府可以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3、实事求是地处理担保问题。历史上形成的担保问题比较复杂,一般不应简单地采取查封帐号、强行划拨方式强制担保企业履行担保责任。正常情况下,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偿债期限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对尚未破产的被担保企业,经与债权人协商,可通过变换担保方式,即用被担保企业固定资产进行财产抵押,解除担保企业的连带责任。
  4、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和濒临破产企业的重组。当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如有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按照商定比例承担债务。
  5、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按照批准程序由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冲销。
  (五)盘活房地产存量,支持企业改制
  1、对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的企业,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兴办第三产业。市区污染环境的企业搬迁改造,经税务部门认定,可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交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原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转卖时,免交5%的工农业税、6%的契税、2%的手续费。
  2、改制企业资产重组入股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要与未改制企业实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同步进行。目前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少数商业企业外,工业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一般暂不评估入股,可以采取租赁办法解决,继续按原有企业的标准交纳有关税费。
  (六)积极支持先售后股的改制形式,切实转换国有小型企业经营机制
  1、先售后股就是对国有小型企业经评估的部分或全部国有净资产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然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为职工个人共有,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设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职工通过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
  2、经政府批准的先售后股企业出售净资产,要根据职工承受能力和入股的自愿性,可采用配股认购和自愿认购两种方式,同时规定认股最低限额。职工认购股份发给记名股权证。资金到位并验资批准,依法组建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到工商、税务、国资、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召开创立大会,挂牌运行。
  3、企业先售后股中,允许企业按照“以丰补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将工资储备基金拿出一定比例为企业职工配股。
  4、先售后股企业资产评估并资债相抵后,其净资产仍为负数的,可以将企业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和非生产经营性净资产评估作价,核入企业净资产一并有偿转让。为鼓励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可视企业投资回报率高低,“一厂一策”解决。
  5、对于净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可将其净资产划出一部分由企业租赁,用租赁费支付其改制前原有离退休职工及工伤、抚恤对象的赡养费用。
  6、对改制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特困企业,如国有净资产额较大,可由改制后的企业三年内分期补缴欠缴基金。
  (七)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再就业工程”,为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1、兼并、承包、租赁国有小型企业,原则上由兼并、承包、租赁方承担职工安置任务。先售后股企业原则上接收原企业的全部职工。对未入股的企业职工,其身份不变,企业继续承担其养老保险。
  2、积极支持国有小型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和生产自救。下岗职工进行技术培训,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使用失业保险金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20%的补助。下岗职工从事合作经营和企业与劳动部门联办以安置下岗职工为主的生产自救企业贷款时,经当地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使用失业保险金给予一定期限贴息。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合作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待工证明,给予优先办理登记,并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允许其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的,档案可保存在劳动部门,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连续计算工龄,到达退休年龄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八)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从各个方面支持企业改制
  1、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原国有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银行、金融机构对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给予贷款支持。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改制企业及时办理开户、发放贷款证、变更登记注册等事宜。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事项,可自行决定的,应即时办结;需报政府批准的,应在10日内办结。
  2、企业改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减少改制各项收费,降低改革成本。国有小型企业评估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破产受理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土地过户费、房地产转让时的收费减半收取;改制企业重新进行工商登记的按变更登记办理,其中增加注册资本部分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对特困企业,经政府批准上述费用一律免收。
  4、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管理企业的传统做法。对放开的小型企业,其经营者应依法产生,或者通过公开竞争、在人才市场选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
  (九)放开后的国有小型企业,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营造和发挥企业制度优势和机制优势
  深入学习邯钢经验,把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强化管理,开拓市场,加快发展,真正把企业搞好搞活。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对现金分红规定最高限制比例,引导股东通过派股分红办法把资产收益投入企业,尽快滚动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组织领导
  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是我省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大量工作在基层。各级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工作,集中力量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特别是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协调和解决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体改委、经贸委会同计划、财政、劳动、统计、审计、税务、银行、土地、城建、国资、工商、法院等部门和工交、流通等行业主管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统一制定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规划,统一出台有关政策,统一调度、统一改革进度,统一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在此前提下,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形成领导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的合力,努力使全省国有小型企业尽快走向快速发展和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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