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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8 生效日期: 1999-06-2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该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大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在我国,未成年人近四亿,占全国人口近三分之一。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而且呈上升之势。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检察人员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领会立法精神,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提高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二、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坚决打击。要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整治社会环境,积极帮助广大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

  三、要注意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检察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要切实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要加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关于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落到实处。

  四、加强调查研究,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司法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以改革的精神,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方式,增强教育、感化氛围和挽救、预防效果。要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办案的工作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素质。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经验。
  各地在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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