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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7-18 生效日期: 1995-06-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95]35号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需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吸引人才,引进资金,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外来人口管理,根据《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蓝印户口系符合本规定第 条规定的条件,申办人提出申请,经呈贡县公安局批准,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区别于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本县蓝印户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指标控制,严格掌握”的原则,根据呈贡县的实际情况,由呈贡县人民政府下达蓝印户口年度控制指标。


    第四条 在本县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一)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投资额在五万美元以上,资金到位,产品对路,技术可靠,有一定规模的,其国内亲属和聘用的国内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二)本县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投资额达4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到位,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聘用的管理人员在本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三)境外人士,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第一次出售的社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可以为其国内亲属申办一个蓝印户口;购房面积每超过一倍的,可以再申办一个蓝印户口;
  (四)本县范围以外的国内人士,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第一次出售的社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本人或其亲属可以申办一个蓝印户口;购房面积每超过一倍的,可以再申办一个蓝印户口;
  (五)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县乡企业长期聘用的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骨干、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用其直系亲属,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六)在我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需引进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骨干人员及其亲属;
  (七)与非农业人员结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农业人口配偶及所生子女;
  (八)来我县务农和兴办第二、三产业的外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合法固定住宅、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申办蓝印户口;
  (九)本县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对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可申办蓝印户口;
  (十)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落蓝印户口的人员。
  申办蓝印户口,按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具体标准如下:
  本县范围以外人员申办蓝印户口,落入龙城镇、龙街乡,每申办一个蓝印户口,属农业人口每人交费6000元,属非农业人口每人交费5000元。落入其他乡镇,属农业人口每人交费5000元,属非农业人口每人交费4000元。
  本县范围内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每人交费2500元。
  凡属落入在我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的蓝印户口,每人交费1000元。
  凡被批准取得蓝印户口及转为常住人口的人员,从县内龙城镇、龙街乡迁往其他乡镇的,一律不退还基础设施增容费差额。确需从县内乡镇迁往城镇、龙街乡的,在补足基础设施增容费差额后方可迁入。违反本规定第 条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的,一律不退还已经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五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除须出具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在呈贡固定合法住所房产凭证外,视以下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下述有关证明材料:
  (一)来我县投资的,须出具有效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险关证明和同意为其国内亲属或国内管理人员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二)购买社会商品住宅的,须出具同意为其国内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证明。
  (三)引进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员,须出具国家认可的学历、职称和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本县申办蓝印户口的农业人口,须出具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第六条 申办蓝印户口时,应提交本规定第 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县公安局批准,按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后,凭呈贡县公安局发出的“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蓝印户口。


    第七条 持蓝印户口的人员参照我县常住人员进行管理。在登记入户时,按户发给《呈贡县蓝印户口簿》;年满十六岁以上的人员,同时核发《呈贡县蓝印户口人员居住证》。
  蓝印户口原则上不得在本县内迁移,确需办理迁移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获准在本县登记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注销户口手续。申领、补办、换发居民身份证及新生婴儿落户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九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在本县入托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就业、申办营业执照、申办驾驶执照等方面,享有与本县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未满三年,抽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或转让产权的。
  (二)购买社会商品住宅未满三年转卖或出租的。
  (三)被投资者和聘用单位解聘,一年内未被本县范围内的单位聘用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处罚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六)按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取得蓝印户口满三年以上的人员,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亲属系指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呈贡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呈贡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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