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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0 生效日期: 2005-03-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5]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本市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险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见表1。
  表1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灾害危害程度分级 死亡人数(人) 受威胁数(人) 直接或可能的经济损失(万元)小型 〈3 〈10 〈100中型 3-10(含3) 10-100 100-500大型 10-30(含10) 100-1000 500-1000特大型 〉30(含30) 〉1000 〉1000
  ——灾情分级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两个指标评价
  ——险情分级采用受威胁人数和可能的经济损失两个指标评价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为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厦门警备区、市发展计委员会、交通委、公安局、财政局、建设与管理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民政局、卫生局、水利局、气象局、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各区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区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处置中型地质灾害,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处置大型地质灾害。
  2、市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
  承担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抢险救灾情况,及时下达领导小组的命令和决策;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在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除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的职责外,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和处置结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
  (2)厦门警备区: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会商,组织所属部队参加当地的抢险救灾工作。
  (3)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重要抢险救灾工程经费的筹集和立项审批工作;协调解决抢险救灾物资的供需问题。
  (4)市交通委: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市财政局: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负责应急处置经费的调拨,并监督使用。
  (7)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和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8)市规划局:组织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9)市市政园林局: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水、气等供应。
  (10)市民政局: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妥善转移安置灾民和做好灾民生活救济。
  (11)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防疫队伍和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赶赴灾区抢救医治伤病员和做好防疫工作。
  (12)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库周边、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汛情动态。
  (13)市气象局: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和天气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14)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5)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通讯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讯;采取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
  (16)市消防支队:组织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17)市地震局:发生破坏性地震次生地质灾害时,做好抢险救灾的指导工作。
  (18)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并负责指挥、组织处置小型地质灾害。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为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组建灾情调查、抢险、治安、医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和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等的组织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立即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指挥,组成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如下:
  (一)抢险救灾组
  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警备区、消防支队、交通、建设、水利、市政园林、通信及其它相关部门,实施快速抢救受灾人员、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险以及抢修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和其他受灾工程。对灾害发生时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等有害物资泄漏等情况的,可组织特种工程抢险组。各部门要做好抢救人员、抢修人员和救助装备、抢修装备、资金、物资等的组织准备工作,和制定相应应急行动方案,一有险、灾情,即可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二)灾情调查组
  由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单位,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监测、抢险等应急处理措施。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单位要建立应急调查专家库,一有险、灾情,即可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应专家赶赴现场。
  (三)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局牵头,负责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医疗、防疫队伍和卫生医疗器械、药品组织准备工作,并做好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一有险、灾情,即可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四)生活安置组
  由民政局牵头,负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和做好灾后救济等工作。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救助物质储备等工作,一有险、灾情,即可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五)治安消防组
  由公安局、消防支队牵头,负责灾区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次生火灾消防等工作,打击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运送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灾后重建组
  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及其它相关部门,做好灾区规划、重建工作。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场)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灾害体规模较小、危害程度较低的,在区政府领导下,由镇政府(街道办、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区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4、发生人员死亡或者危害程度较严重的地质灾害,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情况对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和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市政府负责本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3、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和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市政府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本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有关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和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同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施救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处置地质灾害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与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紧急处置
  为了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在紧急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紧急调集权和紧急控制措施,如调集抢险人员、对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调配抢险设备、物资,必要时,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另外,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的人员可以实行强制措施,强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避灾疏散。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济物资调配、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地质灾害报告要求
  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报告分两类,一类是发现灾害后立即上报的速报报告,另一类是应急调查后的应急调查报告。
  (一)速报报告
  负责报告的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应急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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