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昆明钢铁总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8 生效日期: 1994-07-18
发布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云国税发[1994]1号
昆明、曲靖、楚雄、玉溪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昆明钢铁总公司是我省最大的国有骨干企业,1992年11月10日与省政府签订了《昆明钢铁总公司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试点方案》。实行新税制后,由于新的增值税制度对纳税地点作了新的规定,对昆钢完成《试点方案》中提出的在2000年以前确保年产200万吨钢的综合生产能力的目标带来了一些困难,为了更好地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94)72号文件精神,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通知和7月8日省政府领导在昆钢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上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对昆明钢铁总公司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对昆明钢铁总公司所属的团山钢铁厂、昆明铁合金厂、昆钢冶金机械厂、白邑口粘土矿、沾益铁合金厂、罗茨铁矿、上场铁矿等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以1993年度原在安宁县缴纳的范围汇总在昆钢总机构所在地安宁县缴纳,对原在各分支机构缴纳的增值税仍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关于资源税的缴纳问题。对昆钢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资源税,应仍在资源开采地缴纳。
  三、关于其他地方各税的缴纳地点问题。对昆钢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地方各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