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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7 生效日期: 2005-03-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房价估[2005]2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自《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施行后,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在各级价格、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第八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
  (一)从严审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含所属分支机构)资质。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必须从丙级开始申报,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估价师,出资人或合伙人原则上也应是注册估价师。新审核确认的评估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领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逾期未领取的,必须重新申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必须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申请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的机构,除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评估业绩和资信度,且连续2年以上年审合格、无不良行为。注册估价师有不良业绩行为的,估价师登记机构要依照有关注册管理登记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不予以批准为法人代表或股东。
  (三)由于分立、合并、重组后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其组建后的资质条件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和省评估委规定的核准程序予以换发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
  (四)凡取得省评估委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均可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取消原丙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活动的区域限定,但丙级评估机构只能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五)凡取得省评估委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其资质范围内出具的评估报告,商业银行、产权登记部门都应予以确认。
  二、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
  (一)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不得采取分成评估收费、接受各种指定评估、压低评估收费以及迎合委托人的意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出具收费票据时,必须写明评估标的物的评估值、收费标准等要求填写的内容。
  (二)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和《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必须要有原始资料存档,包括盖有评估机构公章和注册估价师签字的评估报告(且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要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评估委托合同、工作底稿,经2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签字的现场勘察记录,评估报告分析测算过程及相关依据材料,评估报告质量审、复核件,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等。
  (三)注册估价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内执业。注册估价师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兼职从业、跨机构执业。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除应提供原规定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办理专职注册估价师社会保障证明材料。未能提供的,按评估人员未到位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评估机构按照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2]6号文件规定条件设立的、由评估机构统一管理并由分支机构专职注册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派出机构(如分公司、分所等)。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必须以所属评估机构名义签订评估项目委托合同、出具评估报告。
  (二)评估机构在其所在注册地(市、县)以外设立分支机构,除应符合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还必须是注册估价师。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省评估委和分支机构所在设区市评估委备案后,方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挂牌执业。分支机构备案材料如下:
  1、评估机构向省、市评估委报送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
  2、评估机构章程;
  3、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4、评估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平均评估收入情况证明;
  5、评估机构注册估价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
  6、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任职书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7、分支机构注册估价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注册估价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8、由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注册估价师亲笔签名的名单原件;
  9、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资金证明和经有权机关认可的分支机构印章模件;
  10、省评估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和文件。
  上述备案材料均必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由省评估委备案的分支机构向从业地所在设区市评估委办理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盖有省评估委办公室印章的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估价师亲笔签名的名单。
  (三)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再按照前项的要求,到省、市评估委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四)省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闽从业备案管理,仍按闽房价估[2003]16号文规定执行。
  (五)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未设立分支机构而跨区域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因联系业务而设的联络点或办事处不得以该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名义挂牌营业,所开展的评估业务应到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进行业务备案,当地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其开展评估业务。评估机构业务备案材料如下:
  1、评估机构业务备案申请;
  2、评估机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
  3、评估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注册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4、评估机构专职注册估价师及从业人员的名单;
  5、拟在业务备案地从业的专职注册估价师名单、简历、执业资格及注册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6、由法人代表和拟在备案地从业的专职注册估价师亲笔签名的名单原件;
  7、省评估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和文件。
  上述备案材料均必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六)评估机构应加强其分支机构以及跨地区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分支机构应接受所属评估委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估价师必须确保到位,若注册估价师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原备案的省、市评估委报送人员变动名单(盖有评估机构公章、法人代表和专职注册估价师签名)。分支机构必须以所属评估机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并盖有评估机构的公章和专职注册估价师的签名。凡未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以及注册估价师未签名的评估报告,均为无效。
  (七)设区市评估委应将省外进闽、本省跨区域进入的评估机构纳入统一管理,与本地评估机构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凡已设立分支机构的评估机构,要按照本规定于2005年4月底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经重新备案和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方可重新挂牌营业。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资质等级根据其评估业绩、社会信誉、资信状况、专职注册估价师人员状况、年审结论等综合评定。各级评估委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评估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跨地区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机构检查和年审情况将作为评定其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注册估价师不足而未达到丙级资质条件或不符合相应的人员结构比例规定要求的评估机构,检查和年审结论应为不合格,并不再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注册估价师减少而未达到现资质等级条件或不符合相应的人员结构比例规定要求,但符合下一级资质条件的乙级以上的评估机构,应相应降低其资质等级。
  (二)对部分评估和收费行为不规范的评估机构,其检查和年审结论应为基本合格,限其三个月内整改,整改不力的,根据《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以上行为属于分支机构的,同时撤消该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
  (三)对有不良行为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评估机构,其检查和年审结论应为不合格;以上行为属于分支机构的,同时撤消该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限该评估机构三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整改不到位的,不再核发新的资质证书。
  (四)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其检查和年审结论应为基本合格;属于分支机构作出的,同时撤消该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
  (五)对评估机构未经备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未设立分支机构却以分支机构名义挂牌从业的,省评估委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年审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
  (六)上年度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在本年度年审中仍为基本合格的评估机构,省评估委酌情给予当年年审结论不合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
  五、各级评估委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收费方面投拆举报的查处力度,对少数评估机构违规执业、评估执业人员虚假重复注册或兼职从业、跨机构执业等问题,省评估委和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执行,以往省评估委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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