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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5 生效日期: 2006-05-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落实《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和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
  (一)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本市“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确定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坚持以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推进以高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优化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助机制;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实现相对充分的就业。
  (三)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
  将新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国有企业减员控制情况、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情况继续列入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切实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市、区县政府要及时将促进就业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积极发挥市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研究促进就业工作,协调完善各项与促进就业相关的重大政策,指导与督促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各区、县政府要相应建立区县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措施落实到位。
  将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使企业切实承担起稳定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的社会责任。
  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的格局。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典型事例,宣扬劳动者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开辟就业渠道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注重提高竞争力,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全面贯彻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
  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就业、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劳务派遣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进一步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切实改善就业环境
  各级政府要继续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加大投入力度,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帮助劳动者自谋职业,以政府补贴的方式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有效改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环境。
  (五)鼓励自谋职业
  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有关部门要改革审批程序,简化失业、协保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以上税费减免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05年底前已经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和税务部门审核,可以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国家规定定额最高上浮额度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七)完善“双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
  按照“三个为主”的要求,继续开发“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使公共资源、公共财政形成的岗位成为解决“双困”(就业困难、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就业矛盾的持续通道。
  完善“双困”人员认定、安置、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
  对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双困”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与社会保险费补贴。
  (八)改善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环境
  深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对农村征地劳动力、大龄协保人员以及青年失业者等就业矛盾比较突出的群体,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完善就业扶助措施,开展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和培训,提升他们就业、创业的能力,切实改善就业环境。
  (九)加大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要求,继续充实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加大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市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失业保险基金为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积极用于职业培训、公共实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开业贷款担保贴息等促进就业项目,在经过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还可用于其它促进就业项目。
  各级政府要结合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根据就业状况的变化,进一步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区县财政要根据本地区失业人员、“双困”人员的数量等因素,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的高度出发,大力发展终身教育,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实施新一轮“技能振兴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力争到2010年,使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术性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25%左右。
  (十)大力推进以高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职业培训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服务。
  根据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重点加强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加强“灰领”型技能人才的培养,加强青年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带动劳动者队伍技能素质整体提高。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定位、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快形成适应上海未来新产业发展方向的公共实训基地的总体布局。公共实训基地要坚持公益性原则,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实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升运作效能,切实增强劳动者实际动手能力。
  (十一)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
  通过为本市就业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完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鼓励劳动者参加市场急需的职业技能培训,调动劳动者终身提升职业能力的积极性。加强对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的质量监管,使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的效果挂钩,充分发挥培训补贴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效应。
  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实施好“万、千、百人就业项目”的上岗培训,稳步推进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真正发挥培训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新职业发展动态,搞好新职业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引领本市职业培训的方向。完善以动手能力为重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突出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实际动手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在中等学校、高等院校中推进学历和职业技能“双证书”制度,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加快引进国际知名的培训机构和认证机构,提升本市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的水平。

  四、加大力度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鼓励创业是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全社会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切实为自主开业者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支持和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
  (十三)积极开展开业指导服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为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提供开业市场分析信息、实施个性化的开业培训、开展开业扶持政策咨询等开业指导服务。同时,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的作用,开展专业化的开业咨询指导服务,为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十四)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
  继续完善开业及小企业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自主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融资扶持力度,简化办事手续,强化贷后跟踪辅导。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区域产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实际,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建设开业园区,为自主创业者提供房租补贴、开业指导等扶持措施和配套服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并为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为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小企业孵化器的作用。
  (十五)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新闻单位要继续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社会力量扶持创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城市创业创新精神,激发创业激情,尊重创造愿望,鼓励创造活动,肯定创造成果,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失业调控措施,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大失业调控力度,综合运用各类措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十六)加强失业调控措施
  对失业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重大社会经济事件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七)建立比较全面的就业指标分析体系
  充分发挥信息分析的社会导向与决策支持功能,进一步完善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动态掌握就业的各项主要数据。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分析指标体系,形成定期的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制度。
  (十八)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办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凡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十九)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登记、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及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及时清理和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联合进行劳动力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畅通劳动者的举报渠道,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十)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裁员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法按程序处理。

  六、加强体系建设,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二十一)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市、区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健全队伍,大力加强软件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居委、社区层面的就业援助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政策宣传、劳动保障维权、劳动力资源调查和配合开发就业岗位等作用。
  (二十二)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求职者技能、求职能力的不同,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加大职业指导的力度,着力提高指导方式的科学性、指导内容的针对性、指导结果的有效性。要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职业指导员队伍,针对长期失业人员、青年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特点,开展个性化的指导服务。
  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管理,对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开展定期的绩效评估。
  (二十三)积极发展社会职业中介机构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各类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探索实施购买职业介绍成果的办法。
  (二十四)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实习和实行“双证书”制度创造条件。继续坚持“两个相同”政策,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非农就业的,可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参照对失业、协保人员的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可视作招用失业、协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功能,摸清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结合“万、千、百人就业项目”,针对本市劳动力就业特点,开发一批适合其就业特点的岗位。
  通过试点,建立区县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为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查询、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继续扩大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覆盖面,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措施,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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