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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1 生效日期: 2006-05-11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上证债字[2006]42号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所将在大宗交易系统为“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远东租赁收益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提供转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司开立首位为B、D证券帐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远东租赁收益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转让业务;本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进行“远东租赁收益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的转让代理业务。

  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受理“远东租赁收益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转让业务的正式申请。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9:00-9:30登陆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开始前的准备工作。

  三、“远东租赁收益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的转让简称为“远东01”,转让代码为121006,设立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到期日为2008年1月24日。本所将于2006年5月15日开始为 “远东租赁收益计划” 优先级受益凭证提供转让服务。

  四、“远东租赁收益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的转让计价单位为份(面值100元人民币),转让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转让价格含预期收益金额;转让单位为手,1手等于10份;转让数量最少为100手,转让数量最小变动量为1手;转让申报价格上、下限为前日最后转让价×(1±30%),如前日无转让的,则顺延。
  转让数量和价格由双方根据前款规定自行商定。

  五、本所可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远东租赁收益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转让服务。

  六、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为“远东租赁收益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的转让提供双边报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上公布计划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七、对首次参加“远东租赁收益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转让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八、登陆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使用的数字证书无须做额外更新,但需确保数字证书有效且在服务期内。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关于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交字[2005]15号)。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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